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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县南瓦区团结治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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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治安公约
1953年8月8日

1953年 8 月 6 日,金阳县南瓦区召开头人治安座谈会,到会头人 159人 (其中, 土司 6 名,土目 1 名,黑彝 8 5名,白彝6 7名)会议共同讨论通过制定了《团结治安公约》。

1 . 各支内如果发现土匪、特务应逮捕交人民政府。

2 . 旧案基本不理(特殊情况例外),新案一律由当地头人配合乡政府进行调解。乡 与乡之间的支头纠纷,应由两地头人(或调解小组)与人民政府配合调解,如调解不了 时,应逐级上报,请求调解。

3 . 各支应教育各支家门,管好各支百姓、娃子,今后不再偷抢。若发生偷抢,偷 抢者被打死(不论土司、土目、黑彝、白彝)一律不赔命金。被偷抢者打死,应由偷抢 者支头负责赔偿命金或抵命。偷抢去的人和东西,应由偷抢者支头负责全部退还。

4 . 各支内如有偷抢的人,被政府或别支发觉,本支不得强辩包庇。

5 . 如有个别经常偷抢的坏人,经屡教不改,由其本支头搜集材料,通过治安委员 会,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其本支头扣捕,附具体处理意见,一并送请政府处 理。

6 . 各支头当中,不得互相勾引和抢劫娃子,如男娃子逃跑,被 人 捡 (抓)到,不 得转卖或另取钱。

7 . 解放前买的汉人娃子,如果逃到政府,由政府说服动员后仍回原主子家,但不 能虐待。解放后抓走的汉人娃子,均应交出,但有买卖关系者,协商处理。

8 . 结婚后女方不愿男方,退回财礼银子,照二加一计算,即 (2 0两赔 3 0两),男 方不愿女方,财礼银子不退。但是女的被人拐走,男方不同意时协商处理。青年男女没 有办订婚手续的男女双方发生爱情,一方或双方家长示同意时,召集双方家长协商处 理,不能因婚姻而引起纠纷或死人。

9 . 本公约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元一九五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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