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84年立法85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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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78年) | 铨叙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84年12月15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84年(1995年)12月15日 中华民国85年(1996年)1月10日 公布于民国85年1月10日 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004680 号令 |
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90年立法91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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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铨叙部掌理全国公务员之铨叙及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
第二条
- 铨叙部设左列各司、室:
- 一、法规司。
- 二、铨审司。
- 三、特审司。
- 四、退抚司。
- 五、人事管理司。
- 六、总务司。
- 七、秘书室。
第三条
- 法规司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规之综合规划研究及审议事项。
- 二、关于人事制度资料之搜集、编译、研究事项。
- 三、关于各机关组织法规之职称、官等、职等及各职称分列不同官等员额比例之审议事项。
- 四、关于各机关职务之归系列等及其标准之审议事项。
- 五、关于人事机构设置及变更审核事项。
- 六、关于公务员服务、差假事项。
- 七、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 八、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第四条
- 铨审司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人员任免、陞降、迁调及转调之铨叙审定事项。
- 二、关于公务人员叙级及叙俸之铨叙审定事项。
- 三、关于公务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
- 四、关于公务员褒奖、激励有关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 五、关于公务人员俸给法制之研拟事项。
- 六、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 特审司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关务、政风、公营事业等人员任免、陞降、迁调及转调之铨叙审定事项。
- 二、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关务、政风、公营事业等人员叙级、叙俸及叙资之铨叙审定事项。
- 三、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关务、政风、公营事业等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
- 四、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
- 退抚司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人员保险及其他相关事项。
- 二、关于公务人员退休审核事项。
- 三、关于公务人员抚恤审核事项。
- 四、关于公务人员福利事项。
- 五、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 人事管理司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人事管理人员任免、叙级、叙俸、考核之审核事项。
- 二、关于人事管理人员工作督导及通讯会报事项。
- 三、关于公务员人事资料之搜集、查证、登记、处理及统一管理事项。
- 四、关于公务人力调查评估及人才储备事项。
- 五、关于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分发事项。
- 六、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 行政院所属简任第十一职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员之派免、迁调,应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会商铨叙部。
第八条
-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文书之收发、分配、缮校、印信典守及部令发布事项。
- 二、关于档案管理事项。
- 三、关于经费之出纳保管事项。
- 四、关于事务管理及公产、公物保管事项。
- 五、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机要文件之处理、保管事项。
-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复核、汇呈事项。
- 三、关于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业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 四、关于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 五、关于新闻发布、公共关系联系事项。
- 六、关于施政计画及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项。
- 七、关于文书稽催查询事项。
- 八、不属于各司、会、室主管事项之分办。
- 九、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 铨叙部部长,特任,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政务次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一条
- 铨叙部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六人至八人,司长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研究委员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副司长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六人至八人,高级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视察七人至十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四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四十七人至五十一人,分析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八十九人至九十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五十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管理员二人,助理员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 本法修正施行前雇用之现职雇员二十九人,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其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二条
- 铨叙部设资讯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办理资讯管理及运用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 铨叙部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 铨叙部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五条
- 铨叙部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六条
- 铨叙部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七条
- 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八条
- 铨叙部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考试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由部长聘请专家学者或指定有关人员为委员;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九条
- 铨叙部为增进人事业务之联系,研商有关问题,得召集人事机关(构)定期举行业务会报。
第二十条
- 铨叙部处务规程,由铨叙部拟订,报请考试院核定。
第二十一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