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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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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内政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63年12月21日
内政部(63)台内劳字第607727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74年1月19日
内政部(74)台内劳字第266552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75年8月8日
内政部(75)台内劳字第429384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79年5月30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9)台劳二字第11332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85年2月14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5)台劳安二字第104858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6条
中华民国96年8月13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2字第096014552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103年7月1日
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7782号令修正发布第1、20、37条条文;增订第35-1、36-1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姊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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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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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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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63年订定命令
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命令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2次的命令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6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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