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发布《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的布告
阜阳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发布《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的布告 1962年12月28日 |
本县集市贸易开放以后,对于促进农业副业的发展,活跃城乡经济,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却有少数投机分子,大量套购和贩运国家统购统销物资,买卖各种票证,进行违法活动。为了保证国家农副产品统购派购计划的完成,保证城乡人民基本生活资料的正常供应,必须制止投机违法活动。特公布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于后:
一、集市是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场所,凡是准许进入集市贸易的产品,可以通过供销合作社、货栈、交易所和有证商贩、有证行栈进行交易,也可以由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交易。严禁投机倒把,非法买卖。
二、国家制发的粮票、布票、购货券及其他各种购物票证,严禁买卖,违者一律没收,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三、国家统购统销的粮、棉、油(包括油料)、布,严禁私商经营和贩运。
四、在粮、油统购期间,凡属指令统购的粮食、油料、油脂,不准进入集市交易;在本县完成统购任务并宣布开放粮食集市市场后,允许进入集市交易。供销合作社应当根据粮油上市情况,适当组织收购,也可以向已经完成交售任务的生产队进行议价收购或实物换购。
在统购期间,社员个人在自留地生产的少量薯类、杂粮、油料,允许进入集市交易。
五、棉花,无论统购期间或非统购期间,一律不许进入集市交易。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多余部分需要出售的,应当继续卖给国家,由国家按规定发给奖售物资。土布也不得进入集市交易。
烤烟,在国家收购任务尚未完成,没有宣布开放烤烟市场以前,禁止进入集市交易。
木材、毛竹,在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其多余部分应议价卖给国家或供销合作社。禁止私商贩运。
六、肥猪、麻类以及与国家订有派购合同的渔业专业队的水产品等,生产队和社员必须履行合同,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完成任务以后的多余部分,最好卖给国家,也可以持当地收购单位发给的完成任务的证明,进入集市交易;供销合作社也可议价收购或以实物换购。
蚕茧、中药材等,生产队和社员必须履行合同,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完成任务以后的多余部分,由供销合作社收购或以物换购,禁止私商经营。
皮张、羊毛、肠衣、猪鬃以及废铜、废铁、废钢、废铝、废锡、废镍等,一律由国家统一收购,或由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和合作店组代购、换购,不许私商收购贩运。允许群众用废损的钢铁、铜、铝制品,向手工业合作社(组)兑换农具和器皿。
七、凡属国家计划供应的工业品,由国营商业按计划统一分配,不许商贩套购倒卖。生产队和社员向国家出售农产品所得的奖售品,如需要出售的,可以委托当地供销社或寄售商店代售。消费者的旧衣、旧物需要出售的,在有寄卖商店的城镇,委托寄卖商店代售,严禁店外成交,没有寄卖商店的集镇,允许物主在集市上自行出售。
酒、卷烟是国家专卖物资,除经批准的酒厂、烟厂可以生产,经批准的商店可以经营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生产、经营。
八、上述规定以外的商品和自产自销的手工业品,都可以在集市上进行交易,不受限制。
九、所有上市的商品,必须按照当地市场管理委员会划定的交易场地,进行交易,供销合作社根据需要,可在集市上设立若干交易所,以便利群众交易。在集市上进行交易的集体单位或个人,都应按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参加集市交易的小商小贩,必须经过本县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发给证明,方可营业。无证商贩,一律取缔。
十、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业单位,在粮、油市场开放以后,需要采购粮油的,必须经过当地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到市场进行采购,或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不许直接到生产队采购,也不许以工业品直接到生产队换购。
城镇熟食业、复制业所需要的原料,由国家计划供应,也可由供销合作社议价供应,也可以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以后,到集市上自行采购。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接受私商托运。私人赠送亲友的少量农副产品,不论是统购、派购产品,均应允许携带。
十二、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其性质,分别按情节给予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确系私商投机贩运,应按国家牌价予以收购;少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所有国家干部,特别是市场管理干部、城乡基层干部、交通运输人员,都必须认真地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以身作则,依靠群众,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十四、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如需修改补充,由本委另行布告周知。
县长:王逸云
196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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