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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实施《阜阳县行业卫生管理暂行规则》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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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实施《阜阳县行业卫生管理暂行规则》的布告

办字第0546号
1959年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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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大人民健康,增强体质,预防疾病传染,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我县《行业卫生管理暂行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包括饮食、理发、浴室、旅社、食品摊贩、清凉饮食业等。凡在本县境内经营上述行业,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三条:凡有关行业、摊贩,在开业前,应持当地人民委员会管理许可证或介绍信,向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填报营业申请书,经检查其卫生设备、产品符合要求者,发给卫生许可证,始准营业。

第四条:有关行业、摊贩应服从卫生、公安部门的检查监督与指导,对于指定之检查人员、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拒绝,如有查问,须据实陈述。

第五条:建立卫生意见簿,并实行相互监督,听取顾客对卫生方面的意见,虚心接受,及时改进。

第六条:全县人民有权对各行业、摊贩进行卫生监督,对违犯(反)本规则,造成人民健康有严重损害者,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对维护、执行本规则有显著成绩者,主管机关据情给与奖励。

一、饮食业卫生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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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饮食业包括茶馆、饭店、酒店、油点、卤菜业、茶食糖果业、食品厂、豆腐制作业、鸡鸭鱼蛋业、猪牛肉业及其他有关饮食行业。

第二条:店内应光线充足,空气流通,经常保持店内外卫生整洁,随时清除污废物品和灰尘。

第三条:店内不得有蝇、蚊、老鼠、蟑螂等病媒害虫,应有严密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及除四害工具。

第四条:禁止露天烹调饮食,原料必须清洁、新鲜,严禁出售腐烂、变质、发臭、发霉、生蛆、长虫等不洁之食品。

第五条:食具(碗、筷、杯、盘等)使用一次后,必须进行彻底消毒,如用开水煮沸或药物消毒(漂白粉液0.5—1.0%,过锰酸钾液1∶5000)。零售食品包装必须清洁,如有条件,应做到先消毒后使用。

第六条:饮食用具要经常洗刷,抹布要专用,做到经常煮沸消毒,保持清洁。生熟食品及蔬菜等要分别贮存,按生熟性质分别使用菜刀、案板,不得混用。

第七条:严禁用勺直接尝味,供应饭菜运输时,要有专用工具。

第八条:厨房及餐室要有清洁的洗手盆、毛巾、肥皂等用品,用后应洗涤干净,并用碱开水煮烫。水缸、痰盂、污水桶,一律加盖,每日清洗一至二次,保持清洁。

第九条:服务人员工作时,应穿清洁白色工作服或围裙、套裙,戴口罩、发帽。做好个人卫生,保持衣服清洁,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工作前大小便后一定要洗手。按期接受各种预防注射。

第十条:患有传染病的从业人员,应在治后,经医院检查许可,方可工作。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规则,屡教不改者,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金、调销卫生许可证或勒令停业的处分。

二、理发业卫生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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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工作室经常保持清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门窗墙壁经常拭擦,定期粉刷。设置痰盂,严禁随地吐痰。

第二条:理发器械和用具,如面巾、剪刀、梳篦、推子等,使用后应消毒,消毒方法(可)用煮沸、蒸气,75%酒精(及)来复尔水等均可(洗涤)。洗头面盒、护头巾、毛巾,每日应换洗一次,并注意经常煮沸消毒。

第三条:使用之电力工具,应经常检修,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第四条:设置阴沟或容器,及时清理废弃之污水、头发等脏物。

第五条:理发操作时须穿白色工作服,为顾客修面时一定带口罩。

第六条:严禁理发人员为顾客放血、挑痧、打眼、挖耳、刮鼻、推拿等。

第七条:凡患有头癣、秃疮、头虱等病的顾客理发,须另用一套工具,用后,立即彻底消毒,防止传染他人。

第八条: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经常洗澡换衣,保持清洁。按期接受各种预防注射。

第九条:患有传染病的工作人员,应在治后,经医院检查许可方可工作。

第十条:凡违犯(反)本规则,屡教不改者,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金、调销卫生许可证或勒令停业的处分。

三、浴业卫生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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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持室内外清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家具、门窗、墙壁经常擦洗,定期粉刷。休息室除设有通风窗、风扇外,冬季应备炉水,温度保持在摄氏20度以上。设置痰盂,每日洗刷一至二次,严禁随地吐痰。

第二条:应有厕所,并保持清洁,设置排水沟,以便随时排除污水。浴池外小便池除经常冲洗外,要用药物喷洒,以除臭气。

第三条:室内家具、用具不得有蚊、蝇、虱、蚤、臭虫等病媒害虫,应备有除四害工具,每周进行一次药物消毒。

第四条:浴池内应经常保持清洁,每日换新水一次,在星期六、星期日应换二次。随时进行打沫,池水温度要保持适当,不得因顾客多少而任意加热和降温。

第五条:严禁在浴池内洗衣和小便。

第六条:严格执行“四巾制”,浴巾、面巾、擦身巾、擦脚巾等分别使用,不得混淆。面巾、擦身巾,每日至少煮沸消毒3—5次。围巾每周至少洗换消毒一次,其他均需要每日洗换煮沸消毒一次。

第七条:每一顾客专用一套茶具,茶杯使用一次后,必须煮沸消毒(用千分之五过猛酸钾水侵泡),禁止对壶嘴喝茶。公用之刀、剪、梳、篦使用后必须擦洗干净,每日进行一次消毒。

第八条:凡患有皮肤病、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严禁入浴。浴室内应设简单急救药品,以备顾客晕池之用。

第九条: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保持个人整洁,经常换衣、理发、剪指甲、按期接受预防注射。

第十条:患有传染病的工作人员,应在治后,经医院检查许可,方可工作。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规则,又屡教不改者,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金、调销卫生许可证直至勒令停业的处分。

四、旅社业卫生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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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各旅社房间,必须光线充足、空气流通、温度适宜,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墙壁最少半年粉刷一次。

第二条:每个房间和走廊,应设置有盖痰盂,每天洗刷干净,禁止随地吐痰,要设置果壳箱,以便投放纸屑、果壳和废物。

第三条:旅店内不得有蚊、蝇、虱、蚤等病媒害虫,应备有除四害工具,每周进行一次药物消毒。

第四条:旅客使用的被子、被单、枕巾等物,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每周至少洗换一次。发现有患传染病、皮肤病的旅客,用后应立即换洗并进行消毒。

第五条:桌、椅等家具,要经常擦洗,茶壶、茶杯、漱口杯、公共面巾,顾客用后须煮沸消毒(千分之五的过锰酸钾水浸泡)后方可再用。

第六条:室内外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垃圾污物随时清除。应有整洁适用之男女厕所,每日打扫,不得存放粪便。

第七条:一般饭店、栈店兼住客人的,不得让客人睡在地上,应放置铺板,并保持卫生清洁。

第八条: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常洗澡、理发、剪指甲、洗换衣服,经常保持整洁。

第九条:患有传染病的工作人员,应在治后,经医院检查许可,方可工作。

第十条:凡违反本规则又屡教不改者,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金、调销卫生许可证直至勒令停业的处分。

五、饮食摊贩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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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出售之食品及制造原料均须有防蝇、防尘之纱罩、玻璃罩等设备。不得以未经煮沸之生水充作饮料,冷饮品禁用生水淋洒。

第二条:严禁出卖腐烂、发臭、发霉、变质、变味的食品。取食品禁止用手抓拿,必须备有专用取食工具。

第三条:不得靠近厕所垃圾堆或粪物附近营业,搞好停放处的环境卫生。

第四条:盘、盆、碗、筷等用过后用开水煮烫,抹布等用具要经常保持清洁,并做到消毒。

第五条:摊贩员工衣服必须保持清洁,经常换洗,尽可能穿白色工作衣,戴口罩,大小便后必须洗手。

第六条:违犯本规则,不改正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罚金直至勒令停业处分。

一九五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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