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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政府物资供应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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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命令
(53)府财经字第〇五五号
1953年6月30日

主送、抄送机关:(略)。

  关于成立本省物资供应机构案,业经本府第一四二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兹随令颁发关于成立“陕西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的决定,希知照,并希省级有关部门迅速研究办理。

  此令

  主 席:赵寿山

  副主席:潘自力 张凤翙 韩兆鹗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

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

关于成立陕西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的决定

  根据中财委、中央人事部及西财委、西北人事局指示:“为了加强对物资供应工作的领导,保证地方工业和地方建设所需主要物资有计划的供应,各省(市)除财委设物资分配计划机构,专管审核汇总全省(市)地方国营企业与地方建设需用的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申请书;根据大区财委分配之物资数字,再分配给省属各单位,检查各单位执行分配计划的情况,并提出节约的措施,进行平衡地方性的物资,如砖、瓦、石灰等外,省(市)还必须设物资供应局 ,在省(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集中办理全省物资供应业务,执行省(市)财委的分配计划,满足省(市)各单位的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经本府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成立陕西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设正副局长及秘书室、计划科、业务科、采购科、财务科、运输科、仓管科等,并视实际需要得设外埠采购处(或组)办以下几项具体业务:

  一、负责汇总本省各委、厅、院、署、行、局及附属单位和专区县(市)所需中央统一分配物资,统一向中央供销单位或中央派出供销单位签订订货合同,并向本省各委、厅、行、局及专区县(市)等主管单位签订供应合同。

  二、汇总本省各委、厅、院、署、行、局及专区县(市)等所需外区采购物资,并统一办理采购事宜。

  三、办理中央统一分配物资及采购物资的运输、保管、储存及必要的调剂等工作。

  四、协助本省地方国营企业主管单位,尽可能调剂使用清产核资出的呆滞物资。

  五、配合有关单位督促检查各基建单位与生产单位使用分配物资情况以及代理收管各基建单位上缴的节约物资。

  为了不使供需脱节,必须有计划的储备本省地方国营企业与基本建设所需要之主要物资(包括季节性生产的地方平衡物资)。

  陕西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为事业单位,所需开支以提取供应、采购物资总价款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三的手续费解决,所需储备、周转资金及开办费等,除报请中财委核批外,在未批准前,所必须之开办费,暂由本省财政总预备费内垫支。

  为了迅速开展工作,简化重叠层次,除将省工业厅供销处负责办理国家分配物资和外区采购物资的人员及省财委物资计划处供应科、仓库所有人员一律并入供应局外,同时,人事厅应迅速配备主要骨干及一部分专业人员(如会计等)以应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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