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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空军服制条例 (民国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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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空军服制条例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陆海空军服制条例
立法于民国103年1月10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3年(2014年)1月10日
中华民国103年(2014年)1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1821号令
陆海空军服制条例 (民国110年立法111年公布)

中华民国 95 年 1 月 3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1472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1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182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1 日 增订第9之1条
修正第2条附图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5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118281号令修正公布第 2 条条文之附图;并增订第 9-1 条条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陆海空军军人服制,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制服种类)

  现役军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种:
  一、军常服;其制式,如附图一。
  二、军便服;其制式,如附图二。
  三、野战服;其制式,由国防部定之。
  现役军人穿著军常服、军便服,应佩带帽徽、帽饰及阶级标识;其制式,如附图三。穿著野战服,应佩带阶级标识;其制式,由国防部定之。
  前项以外应佩带之各种标识,其对象、地区及式样,由国防部定之。
  现役军人之制服、帽徽、帽饰及阶级标识,依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及宪兵加以区分。
附图一:军常服制式图
附图二:军便服制式图
附图三:帽徽、帽饰及阶级标识制式图

第三条 (军常服之穿著时机)

  现役军人穿著军常服之时机如下:
  一、晋谒总统或友邦元首。
  二、参加本国或外国大典或宴、酒会。
  三、正式访问或回访友邦文武官员。
  四、参加重要典礼或出席其他正式场合。
  五、平时办公或外出。

第四条 (军便服之穿著时机)

  现役军人穿著军便服之时机如下:
  一、参加军人各种典礼。
  二、平时办公或外出。

第五条 (野战服之穿著时机)

  现役军人穿著野战服之时机如下:
  一、战斗。
  二、各种演习或训练。
  三、营内、外操作。
  四、平时办公或外出。

第六条 (佩带勋章、奖章及纪念章之规定)

  现役军人穿著制服时,依规定佩带勋章、奖章及纪念章。

第七条 (非现役军人穿著制服之情形)

  非现役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穿著本条例所定之制服:
  一、退伍、除役军人经国防部邀请参加庆典。
  二、后备军人依法晋任授阶。
  三、其他经国防部核准者。

第八条 (各种服装服式之订定)

  现役军人穿著之工作服、运动服、雨衣、夹克、毛衣、大衣、孕妇装、便帽及担任特殊任务或因国际礼仪所需服装,其服式由国防部或其所属机关(构)定之。

第九条 (服装之筹补)

  现役军人穿著之制服、帽徽、帽饰、阶级标识与其他标识、各种服装、里衣、里裤、军袜及军鞋之筹补方式及对象,由国防部定之;其调国防部以外机关(构)任职者,得由该机关(构)委托国防部筹补。
  军事学校学生有关服装之筹补,准用前项规定。

第十条 (各项服制穿著场合及换季时间)

  现役军人穿著各项服制之场合、换季时间及第三条至第五条之时机,由国防部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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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一:军常服制式图
附图二:军便服制式图
附图三:帽徽、帽饰及阶级标识制式图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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