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空军军官士官考绩条例 (民国68年)
外观
← | 国军军官佐考绩条例 |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考绩条例 立法于民国68年12月1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8年(1979年)12月14日 中华民国68年(1979年)12月28日 公布于民国68年12月28日 总统(68)台统(一)义字第 6529 号令 |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考绩条例 (民国8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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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陆海空军现役中将以下军官、士官之考绩,依本条例行之。
- 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规定服役期限不逾三年者,由国防部另定考核办法行之,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 考绩每年办理一次,以上年七月一日至当年六月三十日,为一考绩年度。
第三条
- 考绩采三级考评,区分为初考、覆考、审核三层次;各级考绩官由国防部依单位编组型态定之。
第四条
- 考绩项目分思想、品德、才能、学识、绩效、体格等六项。
第五条
- 各级考绩官对受考官各项之考评,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并参考年度奖惩记载,予以综合分析评定。
第六条
- 考绩绩等,区分为特优、优等、甲上、甲等、乙上、乙等、丙上、丙等、丁等九等。
第七条
- 考绩成果之运用,以绩等为主,考绩项目为辅。有关任官、任职、调训、勋奖等,人事作业,以乙等为最低合格标准。
第八条
- 年度考绩在乙上以上者,发给考绩奖金;丙上以下者,依人事状况,予以调职察看或办理退伍。
- 考绩绩等及奖金标准,由国防部定之。
第九条
- 正在遂行战斗任务之单位及特殊状况之人员,暂停办理考绩,俟状况许可,再行补办。
第十条
- 新任用未满六个月或因故未服勤逾六个月以上者,不予办理考绩。
第十一条
- 考绩官及办理考绩人员,对考绩事项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失实或遗漏错误;违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