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空军军官士官考绩条例 (民国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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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军官佐考绩条例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考绩条例
立法于民国68年12月1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8年(1979年)12月14日
中华民国68年(1979年)12月28日
公布于民国68年12月28日
总统(68)台统(一)义字第 6529 号令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考绩条例 (民国89年)

中华民国 68 年 12 月 14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68 年 12 月 28 日公布1.总统(68)台统(一)义字第 6529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89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第2, 8, 10, 11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2 月 6 日公布2.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29215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8、10、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8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第2, 13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4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130991号令修正公布第 2、13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711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陆海空军现役中将以下军官、士官之考绩,依本条例行之。
  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规定服役期限不逾三年者,由国防部另定考核办法行之,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考绩每年办理一次,以上年七月一日至当年六月三十日,为一考绩年度。

第三条

  考绩采三级考评,区分为初考、覆考、审核三层次;各级考绩官由国防部依单位编组型态定之。

第四条

  考绩项目分思想、品德、才能、学识、绩效、体格等六项。

第五条

  各级考绩官对受考官各项之考评,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并参考年度奖惩记载,予以综合分析评定。

第六条

  考绩绩等,区分为特优、优等、甲上、甲等、乙上、乙等、丙上、丙等、丁等九等。

第七条

  考绩成果之运用,以绩等为主,考绩项目为辅。有关任官、任职、调训、勋奖等,人事作业,以乙等为最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年度考绩在乙上以上者,发给考绩奖金;丙上以下者,依人事状况,予以调职察看或办理退伍。
  考绩绩等及奖金标准,由国防部定之。

第九条

  正在遂行战斗任务之单位及特殊状况之人员,暂停办理考绩,俟状况许可,再行补办。

第十条

  新任用未满六个月或因故未服勤逾六个月以上者,不予办理考绩。

第十一条

  考绩官及办理考绩人员,对考绩事项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失实或遗漏错误;违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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