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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服制条例 (民国24年立法25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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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服制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24年12月13日(非现行条文)
1935年12月13日
1936年1月20日
公布于民国25年1月20日
陆军服制条例 (民国48年)

中华民国 24 年 12 月 13 日 制定30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 月 20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0 条附表及图
中华民国 48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7条
中华民国 48 年 3 月 24 日公布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17 条暨附图说并自中华民国四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48 年 6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5 年 1 月 3 日 废止17条
中华民国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14726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陆军官佐士兵及军属之服制,均依本条例之规定。
  前项所称军属,指军用文官、军法官、政治训练员、军用技术人员及雇员。

第二条

  陆军服制之一切材料,均以采用国产为原则。

第三条

  陆军服制分冬夏两季。夏服著用之期,约自四月下旬起,至十月下旬止。冬服著用之期,约自十一月上旬起,至四月下旬止。由军政部临时规定。但气候特殊地方,不能照上列时期更换时,得由该地最高军事长官酌定之。

第四条

  陆军官佐士兵服制上各科之识别如左。
  步兵:红色
  骑兵:黄色
  炮兵:蓝色
  工兵:白色
  通信兵:浅灰色
  辎重兵:黑色
  宪兵:粉红色
  军需:紫色
  军医司药:深绿色
  兽医:浅绿色
  测量:土黄色
  军乐:杏黄色
  前项各科识别颜色,如附图第一。但将官不分科。

第五条

  陆军官佐服制分左列三种。
  一、大礼服。
  二、常礼服。
  三、军常服。

第六条

  陆军官佐著用大礼服之时如左。
  一、国庆日、元旦日之庆贺宴会时。
  二、领受勋章或参列是项典礼时。
  三、随从国民政府主席阅兵时。
  四、随从最高军事长官于国庆日、元旦日阅兵时。
  五、国家有其他大典时。
  六、陆军官佐举行婚礼或祭典时。

第七条

  陆军官佐著用常礼服之时如左。
  一、谒见或迎送国民政府主席及最高长官时。
  二、侍从国民政府主席或最高军事长官巡阅要塞、军港、兵营、舰队、学校时。
  三、部队因典礼而举行阅兵时。
  四、就职、卸职及重要集会时。
  五、访候或答拜外国重要文武官员时。
  六、参与陆海空军军人婚丧仪节及祭典时。

第八条

  陆军官佐著用军常服之时如左。
  一、平时办公及外出时。
  二、操练演习及受检阅时。
  三、战时。

第九条

  参与外国各种仪式典礼时,应著用之服装,与本国所规定各项同。

第十条

  参与重要集会举行晚餐时,上衣著用军常服及礼刀带,其馀均同大礼服。

第十一条

  陆军官佐大礼服用黑色,常礼服、军常服用草黄色,冬夏两季均同。

第十二条

  陆军官佐大礼服各项之制式,依附表第一之规定。

第十三条

  陆军军官、候补生、见习军官、学员生、军属人员及士兵,不用大礼服。

第十四条

  陆军官佐常礼服之制式,与军常服同。惟加佩军刀。

第十五条

  陆军官佐军常服各项之制式,依附表第二之规定。

第十六条

  陆军士兵均著军常服,各项之制式,依附表第三之规定。

第十七条

  陆军军官佐著用大礼服时,束礼带,带肩章,佩礼刀,穿长筒皮鞋,带马刺,用白色手套。但将官以上及参谋人员,加佩饰绪。

第十八条

  陆军官佐著用常礼服时,束武装带,带领章,佩军刀,不论科别。徒步者,著长裤穿皮鞋。(但带队官应绑裹腿)。乘马者,著马裤穿马靴。均带马刺,用白色手套。

第十九条

  陆军官佐著用军常服时,束武装带,带领章,佩短剑。但阅兵或指挥时,军常服得佩军刀。

第二十条

  陆军见习军官服装,与军官佐军常服同。惟领章适用上士级,准束官佐武装带,佩带短剑。

第二十一条

  各军事学校学员服装,与军官佐同。学生服装,与士兵同。

第二十二条

  陆军官佐阶级及各科识别,大礼服以礼帽、肩章、袖章表示之。常礼服、军常服以领章表示之。但陆军上将特级一级者,除领章外,加用袖章表示之。士兵科别等级,以领章表示之。如附图第二、第五、第六及第十六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陆军军属人员之服装,依附表第四之规定,不用领章,不束武装带。其阶级以胸章表示之。胸章制式,依附图第三十一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特种业务或特科之军官佐、军属、学员生、士兵等之识别,另以特种符号表示之。军官佐、士兵缀于军服左袖袖口上面,军属人员、学员生缀于翻领前面。特种符号之制式,依附图第三十二及第三十三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陆军官佐士兵及军属人员,均于军常服上衣左上口袋之内缀衔名符号一方,载明隶属、阶级、职务、姓名及年度。其制式如附图第三十四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队各军事机关学校之卫士、传达士兵、炊事兵、饲养兵服装,与士兵军常服同。(但军事机关学校之炊事兵,亦得著用伕役服装。)公役、伕役等服装式样,依附图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之规定。不用领章,不束皮带,其等级以衔名符号标明之。符号式样,如附图第三十四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部队之番号,(以师及独立旅或独立团为单位。)以臂章表示之。臂章式样,依附图第三十五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军官佐佩刀之值日,值星带,及士兵值勤腕章式样,依附图第三十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兵工技术人员之服装制式另定之。

第三十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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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各项制式附表
附:陆军服制条例附图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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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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