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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卫生材料本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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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卫生材料本厂条例(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2月30日
1912年12月30日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二十二号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第一条 陆军卫生材料本厂。设于北京。隶属陆军部。司陆军平时战时人马卫生材料之制造采备。及品质审查。

  第二条 陆军卫生材料本厂。得设支厂。支厂之位置及定数。以陆军部令定之。

  第三条 陆军卫生材料本厂分四课如左。

  总务课

  制造课

  审查课

  保管课

  第四条 陆军卫生材料本厂置职员如左。

  厂长

  副官

  课长

  课员

  以上各职员之官阶。依附表定之。

  第五条 厂长一人。总理厂务。并监督各支厂。

  第六条 副官一人。承厂长之命。整理补助事务。

  第七条 课长四人。承厂长之命。掌理一课事务。

  第八条课员十二人至十六人。承上官之命。分理各课事务。

  第九条 陆军卫生材料支厂。各置支厂长一人。承厂长之命。主管该支厂事务。

  第十条 各支厂之分课。应参照第三条办理。但依时宜得不全设。

  第十一条 各支厂职员人数。不得越过本厂职员定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二条陆军卫生材料本厂及支厂。因技术上之必要。得添置聘员。

  第十三条陆军卫生材料本厂及支厂。为缮写文件助理庶务。得用雇员及卫生军士。

  第十四条聘员军士乃雇员之定数。以陆军部令定之。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图表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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