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军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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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军旗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42年4月24日(非现行条文)
1953年4月24日
1953年5月6日
公布于民国42年5月6日
废止,陆海空军军旗条例 (民国74年立法75年公布)

中华民国 42 年 4 月 24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42 年 5 月 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74 年 12 月 17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75 年 1 月 3 日公布

第一条

  陆军及各军事机关、学校、部队之军旗与各级军旗之制式,依本条例行之。

第二条

  陆军旗式横直八与七之比例,用红布或红绸为之,内嵌面幅四分之一青地中置国徽为中心,如附图。

第三条

  陆军总司令及副总司令旗之制式如次:
  一、陆军总司旗,镶黄边并缀黄色丝穗,上悬青、白、红三色小方旗,中嵌黄色国花一朵,如附图。
  二、陆军副总司令旗,缘边缀黄色丝穗,上悬红色小方旗,中嵌黄色国花一朵,如附图。

第四条

  陆军各部队、各医院、各卫生队旗之制式如次:
  一、凡陆军各级司令部之旗,上悬黄色等腰小三角旗,中嵌黑色“军”“师”“旅”等字样,以示识别,如附图。
  二、团及所属以下各单位之旗,上端缀朱红色旄,如附图。
  三、伞兵部队及装甲兵部队之旗,上端悬黄色等腰三角旗,中嵌黑色“伞”“装”字样如附图;其所属各单位之旗,应按照阶级比照部队一般军旗式样及尺寸之规定制之。
  四、陆军医院、卫生队之旗,按阶级比照部队一般军旗式样及尺寸制之,上端悬白色小方旗,中嵌红“十”字符号,如附图。

第五条

  各要塞司令部之旗,上端悬黄色等腰三角旗,中嵌黑色“塞”字样,如附图。

第六条

  军、师、团管区之旗,比照陆军“军”“师”“团”旗制之。但军、师管区旗,上端悬黄色等腰小三角旗,中嵌黑色“军区”“师区”字样,其所属各单位,应按阶级比照部队一般军旗式样及尺寸之规定制之。

第七条

  陆军军官学校各兵业科学校及指挥参谋学校之旗,中嵌面幅四分之一圆形国徽,旗缘缀黄色丝穗,如附图。

第八条

  陆军部队团以上,学校总队以上之旗,概由国防部部长颁发之;其馀各单位之旗由各隶属之独立单位统一制发。

第九条

  各级军旗,营或大队以上用绸质,连或中队以下用布质,其番号标明于右边,字体以宋体扁形为之,不得缩写。

第十条

  凡未经规定各部队、机关、学校应用之旗,比照阶级按照陆军一般军旗式样尺寸之规定制发之。

第十一条

  陆军旗帜之旗杆顶及旗𨱔、旗套、旗𨱔囊等之制作,均照规定式样为之,如附图。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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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陆军军旗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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