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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法
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新闻局命令,改由文化部管辖
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院(73)台闻字第 15019 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新闻局(73)京影一字第 13124 号令发布
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院(74)台闻字第 22260 号函核定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新闻局(74)京影一字第 16498 号令修正发布第 14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院新闻局(80)铭影二字第 00599 号令修正发布第 14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一月一日
行政院新闻局(83)强影一字第 00002 号令修正发布第 14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院新闻局(83)强影一字第 05707 号令修正发布第 10、11、44 条条文及附表一、二、三、四、五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院新闻局(83)强影一字第 20737 号令修正发布第 10、16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院新闻局(86)起影一字第 05034 号令修正发布第 13、15、16、37 条条文;并删除第 5、9、19 条条文;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院新闻局(86)维影二字第 11633号令修正发布第 14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九日
行政院新闻局(90)正影三字第 00431 号公告修正发布第 1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院新闻局(90)正影三字第 02885号令修正发布第 1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行政院新闻局(91)正影二字第 0910000017 号令删除发布第 14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行政院新闻局(91)新影三字第 0910006034 号令修正发布第 17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三字第0960002208Z号令
修正发布全文 30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
本细则之中央主管机关原为行政院新闻局,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变更为文化部,第 4 条、第 6 条、第 9 条、第 17 条第 1 款、第 20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9 条所列中央主管机关掌理事项,改由文化部管辖
姊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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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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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华民国73年订定命令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1次的命令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12次的命令
行政院新闻局命令
中华民国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