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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片分级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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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片分级处理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新闻局命令
电影片与其广告片审议分级处理及广告宣传品使用办法
→
维基百科
条目:
电影分级制度
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台七十六闻字第二○二○八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一月一日
行政院新闻局(77)铭影二字第 00002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台七十七闻字第一三○二九号函核定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六月八日
行政院新闻局(77)铭影二字第 07867 号令修正第 2、9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四月一日
行政院新闻局(83)强影二字第 04158 号令修正发布第2、3、5~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二字第0910521473A号令
修正发布第 1 条条文;并删除第 10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三字第0960521606Z号令
修正发布全文 10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
本办法之中央主管机关原为行政院新闻局,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变更为文化部,第 8 条所列中央主管机关掌理事项,改由文化部管辖
姊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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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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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77年订定命令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1次的命令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4次的命令
行政院新闻局命令
中华民国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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