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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片分级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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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片分级处理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新闻局命令
电影片与其广告片审议分级处理及广告宣传品使用办法

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台七十六闻字第二○二○八号函核定
  1.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一月一日行政院新闻局(77)铭影二字第 00002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台七十七闻字第一三○二九号函核定修正
  2.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六月八日行政院新闻局(77)铭影二字第 07867 号令修正第 2、9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行政院新闻局(83)强影二字第 04158 号令修正发布第2、3、5~11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二字第0910521473A号令修正发布第 1 条条文;并删除第 10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三字第0960521606Z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10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本办法之中央主管机关原为行政院新闻局,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变更为文化部,第 8 条所列中央主管机关掌理事项,改由文化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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