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片分级处理办法 (民国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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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片分级处理办法 (民国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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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本办法依电影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 第二条
- 经检查核定准演之电影片分为左列四级:
- 一、限制级(简称“限”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观赏。
- 二、辅导级(简称“辅”级):未满十二岁之儿童不得观赏,十二岁以上十八岁未满之少年需父母或师长注意辅导观赏。
- 三、保护级(简称“护”级):未满六岁之儿童不得观赏,六岁以上十二岁未满之儿童须父母、师长或成年亲友陪伴辅导观赏。
- 四、普遍级(简称“普”级):一般观众皆可观赏。
- 第三条
- 电影片有左列情形之一,不适合少年及儿童观赏者,列为“限”级。
- 一、描述赌技、吸毒、狎妓、抢劫、绑架、窃盗、走私、帮派或其他犯罪行为情节细密,有诱发拟作用者。
- 二、恐怖、血腥、残暴、变态,情节严重者。
- 三、以动作、影像、语文、声音表现淫秽情态者。
- 第四条
- 电影片有左列情形之一,不适合儿童观赏者,列为“辅”级。
- 一、涉及性之问题,犯罪、暴力、打斗事件,离奇怪异或反映社会畸型现象、对于儿童心理有不良影响之虞者。
- 二、有亵渎字眼或对白有不良引喻者。
- 第五条
- 电影片无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情形,但涉及性问题、恐怖情节或混淆道德秩序观,须父母、师长或成年亲友陪同予以辅导,以免对儿童心理产生不良影响者,列为“护”级。
- 第六条
- “限”级、“辅”级暨“护”级以外而准演之电影片,列为“普”级电影片。
- 第七条
- 无渲染色情之裸露镜头,视剧情需要,得列入“限”级、“辅”级、“护”级或“普”级。
- 第八条
- 电影片制作或发行业,于申请电影片检查时,除依电影法第二十五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办理外,并应依电影片之内容填报拟列之等级、原产地所列之等级(无则免列),由中央主管机关检查核定。
- 第九条
- 电影片制作业或发行业对于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电影片等级有异议时,得以原检内容申请重行核定,但以一次为限。
- 第十条
- 〈删除〉
- 第十一条
-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