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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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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的通知

(80)汇综字第869号
(80)进出综字第46号
(80)财外字第237号

1980年9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中国商务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中共中央各直属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人民团体,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管理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国银行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02号文第九条规定,现将《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查照试行。

  附:


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79〕202号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非贸易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如下:

  一、各种非贸易外汇的留成比例:

  (一)侨汇留成: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赡家侨汇按百分之三十计算留成,建筑侨汇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二)旅游外汇留成:

  1、内蒙、新疆、甘肃、青海、宁夏、云南、贵州和西藏八个省、自治区,从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到一九八二年底期间,旅游外汇全部给地方;

  2、除上述八个省自治区外,其他省市自治区均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3、用外汇贷款建造的旅馆,在还款期间外汇收入不上缴。还清贷款本息后的外汇收入按旅馆所在地区的留成比例计算留成;

  4、用外汇贷款购买的旅游车辆和设备,由于车辆和设备已分散到有关旅游服务部门,在偿还贷款期间,从贷款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的旅游外汇收入中,按还款计划统一偿还贷款本息。从一九八〇年七月一日起,进口旅游车辆或设备等,应使用留成外汇进口。除报经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外,不得再使用外汇贷款进口。

  5、合营建造的旅馆,从我方有外汇收入起,按旅馆所在地区的留成比例计算留成;

  6、用国内人民币贷款建造的旅馆,在偿还人民币贷款期间,不上缴人民币利润。其外汇收入三年不上缴,三年后按旅馆所在地区的留成比例计算留成。

  (三)民航外汇收付轧抵后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民航“747”航班的外汇收入,在还款期间全部留给该局用于偿还“747”飞机的贷款本息。

  (四)交通部下列项目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1、中国远洋公司的投资船舶净外汇收入;

  2、交通部海运局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净外汇收入;

  3、交通部救助打捞局救助打捞和拖航的净外汇收入;

  4、从交通部远洋贷款船的海运收入存款帐户中向银行结汇支付国内费用的外汇;

  5、交通部长江航运局客轮的外汇收入。

  除上述五个项目外,交通部及其直属单位的其他外汇收入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外汇留成。

  (五)铁道部广九线外汇收入,从一九七九起到一九八一年底三年内全部留给该部,用于广九线电气化建设,其他线路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六)邮电部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七)海关总署的外汇收入,从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十五计算留成。

  (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十计算留成。

  (九)下列非贸易外汇收入按百分之三十计算留成:

  1、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文物商店,从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的外汇收入;

  2、寄售外国厂商的船舶用的设备和零配件及劳务服务收入;

  3、香港卖单内地提货的外汇收入;

  4、不通过外贸途径组织出口的书刊、图片、影片、电视片、录音带、磁带、唱片、邮票、金银铸币(纪念章),人民币(纸币硬币)、精装本、技术资料、版权和专利等外汇收入;

  5、国际列车、国际航线的飞机和轮船以及车站、民航机场候机室和码头的小卖部和餐厅的外汇收入;

  6、稿费、翻译费、印刷费、复制费、设计费、医药费、公证费、签证费、试验费、检验费、商检费、商标注册费,代国外发行图书、刊物资料的手续费及法律事务代理等外汇收入;

  7、派出海员、服务员、工人、厨师、翻译、医务工作者(不包括援外的医疗队)和科学技术工程人员等劳务外汇收入;

  8、国内承办展览出租场地和家俱以及提供材料物料和劳务服务等外汇收入;

  9、其他劳务服务的外汇收入。

  (十)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按下列比例计算留成;

  1.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科委和教育部及其直属单位,承包工程公司,文化部电影合拍公司,广播事业局电视合拍公司,外贸部各总分公司经营修理代理寄售零备件业务和海关外的免税商店的外汇收入,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按百分之百计算留成;

  2.出国开办企业,如开设饭馆、旅馆、商店、技术服务等,各项营业所得的外汇盈利,在开办三年内,按百分之百计算留成;

  3.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年刊登外国厂商广告的外汇收入,全部留给创汇单位(通过广告公司承接的广告,广告公司和承做广告的单位按二、八比例分成);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二年按百分之五十计算留成;

  4.外轮在我海域或港口造成污染、碰撞设备、船舶等的对外索赔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五十计算留成。造成污染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归受损单位,另百分之五十归地方政府;碰撞设备、船舶等的留成外汇全部给受损单位;

  5.寄售代销进口商品,从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改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归经营单位,另百分之五十的使用权归各地销售点;

  6.港口外汇收入,除外轮供应公司按百分之三十留成外,其他项目,仍按百分之二十计算留成。

  二、关于新留成项目的审批权限问题:

  (一)凡未列入本细则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如需留成,属中央部、委、局经营的应主报财政部审核,会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批,或转报国务院批准;属地方经营的应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或计委、或外汇管理分局,主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核,会同进出口管委会和财政部审批,或转报国务院批准。

  (二)广东、福建两省在外汇收付包干期间,属于地方收得的外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自己的留成比例和报批手续。

  三、计算外汇留成的原则和方法:

  (一)各部门各单位所收入的外汇,除经特殊批准外,必须全部调回国内,不准留存国外或港澳地区,不准自行以收抵支。

  (二)批准留成外汇的单位,如果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汇的按全额计算留成,对有收支的单位,按收入减支出的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

  (三)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单位,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均应将所收入的外汇全部卖给银行,由银行给予记载外汇成绩,每个季度根据创汇实绩计算一次留成。对按收付轧抵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的单位,如不能按季结算出净外汇收入的,也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计算留成的时间。

  (四)民航、交通、铁路、邮电、海关、保险的外汇收入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

  (五)经批准实行外汇留成的中央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向财政部编报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按季(或半年、一年)同中国银行核对收汇实绩,并向财政部申请留成外汇额度,经审查批准后,由中国银行办理划拨手续。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单位的外汇决算,对全年的外汇留成额度进行总清算,长退短补。属于地方级单位,凭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申请文件,到当地中国银行办理计算和划拨留成外汇手续,并抄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留成外汇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一)留成外汇的使用,应本着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创汇条件,调动创汇部门的积极性,增加外汇收入的原则,各单位应严守财经纪律,按有关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二)旅游外汇留成应确保用于发展旅游事业,地方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拨交省、市、自治区计委统一安排使用。但广东和福建两省对华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外汇收入,应按华旅外汇收入实绩,分配给华旅部分留成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两省计委,侨办和华旅共同商定。中央级单位的旅游外汇留成按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三)分配给友谊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和文物商店外汇留成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权归省、市、自治区计委,用于扶植旅游商品生产,并负责安排好内贸经营的旅游商品的供货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五十使用权归各地销售单位。

  (四)其他非贸易留成外汇,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使用权原则上归创汇单位。中央部委局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留成外汇时,凭部委局批准的文件使用;地方单位凭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使用。

  五、计算外汇留成的时间界限:

  (一)旅游(地方旅游外汇收入)、民航、铁道、邮电、海关、友谊商店、文物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被批准收取外汇兑换券并给予计算留成的单位,按第二季度收入外汇实绩的三分之二计算第一季度的外汇留成。

  (二)承接外国厂商广告业务是从一九七九年初批准的,因此,一九七九年收入的外商广告费均可留给创汇单位。

  (三)其他非贸易业务,1.凡从国外收入的外汇,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凭外汇兑换证明计算留成,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以前收入的外汇不予留成;2.凡被批准收取外汇券并享受留成的单位,按交售给银行的外汇券数字计算留成。

  六、附则: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中央级单位请与财政部协商解决;地方级单位请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当地分局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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