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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同舟资敌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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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同舟资敌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起诉书
本作品收录于《历史的审判

胡萍资敌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起诉书

(1982)军检诉字第2号

被告人胡萍,男,五十八岁,山东省乳山县人,逮捕前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在押。

被告胡萍为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提供飞机一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侦查终结,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五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确认,胡萍犯有下列罪行:

一、为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提供飞机

一九七一年九月八日晚九时四十分,在西郊机场候机室,林 立果、周宇驰找胡萍密谈,给胡萍看了林彪九月八日下达的反革 命武装政变手令:“盼照立果、宇驰同志传达的命令办”,要胡萍 准备两架飞机。随后,胡萍找航空兵第三十四师副政委潘景寅等 人作了安排,为林彪准备了三叉戟256号和伊尔十八703号两架 飞机,并选配了机组成员。

九月十二日,林彪反革命集团谋害毛泽东主席的阴谋破产 后,策划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政府。下午四时半,周宇驰在北京 西郊机场秘密据点,找胡萍密谋,再调六架飞机去广州,并要胡 萍于十三日七时半和他乘伊尔十八飞机先去山海关,尔后改乘三 叉戟256号专机同林彪一起飞往广州。十二日晚九时许,在西郊 机场候机室,胡萍先后找人做了具体安排,确定了三叉戟254号、伊尔十八902号、安十二231号、安二十四024号和云雀直 升飞机两架,定了机组主要成员,并以“训练”为名向西郊场站 航行调度室申请了假航线。

二、为林彪秘密调三叉戟256号专机去山海关,当中央追查 时,编造谎言,同时向周宇驰通风报信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晚七时三十八分,胡萍按照周宇驰当 天下午的指使,秘密将为林彪准备的三叉戟256号专机调往山海 关机场,为掩盖阴谋,将256号专机谎报为一般客机252号。晚 十时许,周恩来总理责成吴法宪追查256号专机突然去山海关的 行动,并指示"飞机要调回来”,胡萍一面谎报256号专机去山 海关机场是“飞行训练",并伪称“飞机发动机有故障”。一面给 在山海关机场三叉戟256号专机的机长潘景寅打电话,指使潘 “如果吴法宪问你这架飞机为什么不回来,你就说飞机发动机有 故障”。同时将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的情况密告周宇驰,以此对 抗中央,拒不执行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为林彪、叶群、林立果等 人于十三日零点三十二分乘三叉戟256号飞机叛国外逃提供了 条件。

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吿胡萍为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提供飞机,造成了严重 后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已构 成资敌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人 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检察员 阚国富

韩鹤

一九八二年二月八日


公诉词(略)

阚国富 韩鹤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82)刑字第2号

公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员阚国富、韩鹤。

被告人:胡伴,男,汉族,现年五十八岁,山东省乳山县 人,一九四〇年二月人伍,原任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一九七一 年九月十三日被隔离审查,一九八O年七月二十九日被逮捕。现 在押。

被告人胡萍资敌一案,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八二 年二月二十六日在本院法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事检察院检察员阚国富、韩鹤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查明: —九七一年九月八日晚九时四十分,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主犯 林立果、周宇驰找胡萍在北京西郊机场候机室密谈,给胡萍看了 林彪九月八日下达的反革命武装政变手令:“盼照立果、宇驰传 达的命令办”,要胡萍准备两架飞机。随后,胡萍找7196部队副 政委潘景寅等人作了安排,为林彪准备了三叉戟256号和伊尔十 八703号两架飞机,并选配了机组成员。

九月十二日,林彪反革命集团谋害毛泽东主席的阴谋破产 后,策划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政府。当天下午四时半,周宇驰又 在北京西郊机场秘密据点,找胡萍密谋,再调六架飞机去广州, 并要胡萍于十三日七时半和他乘伊尔十八飞机先去山海关,尔后 改乘三叉戟256号专机同林彪一起飞往广州。晚七时三十八分, 胡萍按照周宇驰的旨意,秘密将为林彪准备的三叉戟256号专机 调往山海关机场。为掩盖阴谋,将256号专机谎报为一般客机252号。晚九时许,胡萍在北京西郊机场候机室,先后找人对去 广州的六架飞机做了具体安排,确定了三叉戟254号,伊尔十八 902号,安十二231号,安二十四024号和云雀直升飞机两架, 定了机组主要成员,并以“训练”为名向西郊场站航行调度室申 请了假航线。晚十时许,周恩来总理责成吴法宪追查256号专机 突然去山海关的行动,并指示“飞机要调回来”。胡萍一面谎报 256号专机去山海关机场是“飞行训练”,并伪称“飞机发动机 有故障”;一面给在山海关机场的三叉戟256号专机机长潘景寅 打电话说,“如果吴法宪问你这架飞机为什么不回来,你就说飞 机发动机有故障"。同时,将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的情况密告周 宇驰。以此对抗和欺骗周恩来总理,为林彪、叶群、林立果等人 于十三日零点三十二分乘三叉戟256号飞机叛国外逃提供了条件。

上述事实清楚,肚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

被告人胡萍为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提供飞机,造成了严 重后果,已构成资敌罪。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 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 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处资敌犯胡萍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 起,扣除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期,至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二日止。

二、剥夺其政治权利三年。

三、剥夺其三级独立自由勋章、三级解放勋章。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祖恩

审判员 梁有成

军人陪审员 刘玉荣

军人陪审员 王克东

军人陪审员 涂序凑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郭庆春

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