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虾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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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虾蟆
作者:权韠 朝鲜王朝

虾蟆本有尾,一名是丁子。
南公号为蛤,初不校同异。
凡物各有区,陆者不能水。
去来唯所便,嗟汝独何智。
在渊或在田,欲学神龙事。
自古当鼎实,熊掌未足比。
孟轲岂欺我,天下口相似。
清晨课隶人,罩钓水草里。
居然得隽归,狼骇人视。
膳夫备辛咸,炰炙随所指。
下箸初可猜,下咽终可喜。
观者怪吾馋,掩口争唾鄙。
人谁不飮食?知味盖鲜矣。
丁宁谢诗人,莫赋河之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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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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