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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便览/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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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便览
司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处
2014年10月
本作品收录于《香港便览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负责本港的司法工作,聆讯一切检控案件和民事诉讼,其中包括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民事诉讼。

  香港的法律制度建立于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职责时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关影响。

  香港的法院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组成。

  司法机构的首长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他在执行行政职务时,由司法机构政务长予以协助。

  本港法院已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推行双语法庭制度,使法庭可中英文并用或使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处理案件。

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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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法院于1997年7月1日《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生效之日成立。1997年6月30日后,终审法院取代了伦敦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成为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维护本港的法治。终审法院在耹讯案件时会由五位法官主理,通常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和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目前共有六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12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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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负责聆讯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移交的民事与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同时并就其他等级较低法庭所提交的各种法律问题,作出裁决。目前上诉法庭共有11位法官,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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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讼法庭的审裁权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均无限制。此外,该法庭亦有权审裁有关海事、破产、公司清盘、家事、领养、遗嘱认证及精神健康等案件。上诉权力方面,原讼法庭负责聆讯裁判法院及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上诉案件。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复杂商业骗案和涉及大量毒品的案件,均由原讼法庭法官会同陪审员审讯。陪审团人数通常为七人,但法官可颁令组成一个九人的陪审团。原讼法庭现有26位法官。

区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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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法院于1953年设立,在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权力由条例限制。由2003年12月1日起,该院在民事案件方面有权审裁涉及款项100万元以下的索偿案件,以及年租或应课差饷租值不超过24万元的收地诉讼。区域法院可审理雇员赔偿、平等机会申索和婚姻事宜,包括离婚、管养权、赡养费和领养,以及就印花税评税而提出的上诉。在刑事案件方面,则可审理较为严重的罪行,但谋杀、误杀和强奸等案件则除外。区域法院所判监禁刑期不得超过七年。

  本港现有一位首席区域法院法官、一位主任家事法庭法官及40位区域法院法官,其中三位区域法院法官在家事法庭听审,一位出任土地审裁处法官。区域法院登记处有一位司法常务官和四位副司法常务官,负责处理关于非正审和讼费评定的事宜。

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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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官对多种刑事罪行具审裁权。判罚权方面,一般限于每项罪行判监两年或罚款10万元,但个别条例赋予裁判官权力,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和罚款500万元。

  所有可公诉罪行的诉讼程序皆始于裁判法院。律政司司长可视乎案情的严重性而申请将其转介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

  本港目前共有56位全职裁判官,分驻东区、九龙城、观塘、荃湾、沙田、粉岭和屯门共七个裁判法院及各审裁处。每个裁判法院由一位主任裁判官主管,而所有裁判法院及各审裁处均由驻于九龙城裁判法院的总裁判官负责管理。

  不服裁判官决定的上诉案件由原讼法庭法官审理。

  此外,九位全职特委裁判官专门处理如非法摆卖、交通违例和其他部门传票等案件。

死因裁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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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裁判官有权就在本港及在外地发生(而尸体被运入香港)的突然、非自然或可疑死亡事件,进行死因研讯。

  除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时死亡,或律政司司长作出要求外,死因裁判官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死因研讯,或是否需要陪审团一同研讯。如属在受官方看管时死亡,则必须会同陪审团研讯。

  进行死因研讯的主要目的,在于找出死亡事件的原因及有关情况。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可在适当时候作出建议,以防止类似的死亡事件再发生。

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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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法庭负责聆讯儿童(14岁以下)及青少年(14至16岁)被控的案件,杀人控罪则除外。年龄未满10岁的儿童,获豁免刑事责任。

  凡年龄在18岁或以下的青少年,如在成长中并未获得应有的辅导或照料,有关人士可向少年法庭申请保护及监管令,加以督促。

  少年法庭的裁判官会以简易词汇向有关的儿童或少年解释控罪。若有需要,裁判官会向其提供协助。裁判官在判刑前会参考有关报告。传媒于报导少年法庭的审讯程序时不得披露被告的身分。

  现有的少年法庭设于东区、九龙城、荃湾、粉岭及屯门裁判法院。

土地审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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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审裁处的其中一项重要职能是裁决业主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或普通法而提出收回处所的申请。在这类申请中,审裁处除了可作出收回管有权的命令外,还有权颁令缴付租金、中间收益和根据租赁到期应缴的任何其他款项,及处置租客遗留在有关处所的任何财物。

  审裁处另一项经常行使的司法管辖权是裁决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争议,例如对《物业管理条例》(第344章)及公契的解释和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委任和解散、召开业主大会及委任管理人。

  任何人士,其土地因公共发展而被强制收回或减值,审裁处有权裁决政府应对其作出补偿的金额。物业的多数份数拥有人亦可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向审裁处申请颁令售卖土地以作重新发展用途。

  审裁处亦有上诉管辖权,处理(i)不服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根据《差饷条例》(第116章)所作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ii)不服地政总署署长根据《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515章)所作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及(iii)不服房屋署署长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所作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在行使其司法管辖权时,审裁处具有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同等的权力去判予补救和济助,不论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补救和济助,诉讼当事人可以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亦可亲自出庭应讯。

  审裁处由一名庭长,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出任,一名法官,由区域法院法官担任,及两名本身是测量师的成员所组成。

劳资审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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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1973年设立的劳资审裁处提供快捷、廉宜及不拘形式的程序,以解决劳资纠纷,处理违反雇佣合约的索偿,包括代通知金、欠薪、法定假期薪金、年假薪金、疾病津贴、产假薪金、花红/双薪、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申索人也可申请复职或再次聘用,以及索取补偿金或终止雇佣金的命令。

  聆讯由一位审裁官主持,大多以粤语进行。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任何一方如不服裁决,可就法律观点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审裁处现有五位全职审裁官,包括一位主任审裁官。审裁处现设于九龙油麻地加士居道36号。

小额钱债审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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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钱债审裁处于1976年设立,专门处理因合约问题或侵权行为引起的金钱申索,涉及的款额不超过50,000元。

  聆讯不拘形式,通常以粤语进行。诉讼双方不得聘用律师出庭,但如获法庭许可,则可授权与诉讼双方有紧密关系及完全熟悉案情的其他人士(律师除外)代表其出庭。任何一方如不服裁决,可就法律观点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审裁处现有四位全职审裁官,包括一位主任审裁官。审裁处现设于湾仔法院大楼。

淫亵物品审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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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于1987年实施。该条例就淫亵物品审裁处的设立作出规定。

  审裁处的职责主要分两方面:一、将获授权的公职人员、作者、印刷商、制造商、出版人、发行商或版权所有人等提交的物品审裁分类;二、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若出现淫亵或不雅的争议,审裁处具专有审裁权。

  审裁处由一位全职裁判官及不少于两位的审裁委员组成,审裁委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审裁处设于东区法院大楼。

法官及司法人员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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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员。该委员会为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由法官、法律界专业人士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组成。

  法官及司法人员的委任均视乎其司法质素及专业才能,除本港外,亦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招聘。

本作品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处所出版的香港便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声明:“香港便览所有资料可随意摘录,毋须注明引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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