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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元妨害传染病防治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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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元妨害传染病防治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鄂0822刑初194号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7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822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德元,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汉族,中专文化,乡村医生,住沙洋县。因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一部刑诉〔20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元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淑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德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28日至2月7日,时任后港镇港口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马德元明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措施,仍接诊有发热症状的张某1、张某2、李某2、文某1、李某3及王某1。马德元既未将上述发热病人转诊到后港镇卫生院,亦未及时向后港镇卫生院和镇、村干部上报,而是对上述发热病人进行了输液治疗。2020年2月8日,马德元到张某1家中,发现张某1、张某2等人均有发热、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症状,遂向后港镇卫生院上报情况。之后张昌俊、张于艳等8人被送往沙洋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中张某1因救治无效死亡,文某1、李某3、王某2、李某4、文某2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同时,与张某1、张某2等人有密切接触的33名村民被强制医学隔离观察。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文某1、李某3等人的住院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毛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德元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德元在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明知村卫生室不能接诊发热病人,仍违规接诊多名发热病人并进行输液治疗,导致5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及33人被强制医学隔离观察,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严重传播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德元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德元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在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中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前提下)。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马德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马德元从沙洋县后港镇三咀村卫生室调至港口村卫生室担任乡村医生。同年1月21日,后港镇中心卫生院召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会议,传达村卫生室发现发热病人要及时上报转诊等会议要求。当日后港镇港口村书记毛某明确告知马德元从2020年1月21日起不再对发热病人进行治疗,发现发热病人要及时向镇卫生部门汇报。同年1月23日,后港镇卫生院院长文林、副院长李某1在后港卫生QQ工作群里再次强调村卫生室不得接诊发热病人,发现发热病人要转诊到后港镇卫生院,马德元在工作群里作出回复。当日后港镇副镇长苏耀帮来到港口村卫生室,向马德元强调不得收治发热病人,一经发现必须向上级卫生部门和村干部汇报,马德元表示会按照要求来办。

2020年1月28日至2月7日,马德元在港口村卫生室接诊了有发热症状的张某1、张某2、李某2、文某1、李某3及王某1。马德元既未将上述发热病人转诊到后港镇卫生院,亦未及时向后港镇卫生院和镇、村干部上报,而是对上述发热病人进行了输液治疗。2020年2月8日,马德元到张某1家中,发现张某1、张某2等人均有发热、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症状,遂向后港镇卫生院上报情况。之后张昌俊、张于艳等8人被送往沙洋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中张某1因救治无效死亡,文某1、李某3、王某2、李某4、文某2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同时,与张某1、张某2等人有密切接触的33名村民被强制医学隔离观察。另查明,湖北省沙洋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马德元适用社区矫正环境较好,社区矫正风险较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文某1、李某3等人的住院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毛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德元的供述和辩解;4.湖北省沙洋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元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德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德元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且有沙洋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对被告人马德元适用缓刑不致对其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德元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对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部分手写台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多盛

人民陪审员  周森林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汪大林

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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