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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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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原名称: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交通部,后加内政部会衔命令
中华民国六十三年四月十日
交通部(63)交参字第 03137 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十二月一日
交通部(68)交路字第 26380 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八月十二日
交通部(69)交路字第 16583 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交通部(73)交路字第 11395 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交通部(78)交路发字第 7822 号令、内政部(78)台内警字第 698623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内政部(79)台内警字第 796969 号令、交通部(79)交路发字第 7918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2、5、6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交通部(82)交路发字第 8218 号令、内政部(82)台内警字第 8283205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8、9、14、17、20、23、24、25 及 26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二月四日
交通部(83)交路发字第 8302 号令、内政部(83)台内警字第 8373582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17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
交通部(85)交路发字第 8551 号令;内政部(85)台内警字第 8572252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9、12、13、17、18、24~26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交通部(87)交路发字第 8742 号令、内政部(87)台内警字第 8770250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13、18 条条文;并删除第 19、20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交通部(90)交路发字第 00027 号令、内政部(90)台内警字第 9080732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9、2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1B000092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10076298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40085004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40100151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2、6、8、9、17 、23~26、30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500850091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50870111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2、5、6、8、9、12、13、14、15、17、18、22、24、28 条条文;增订第 14-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29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50870852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31 条;并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原名称: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40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60871463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2、9、14~16 、19、20、25 条条文;并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51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60871738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20 条条文;并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57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70871514号令
会衔增订发布第 19-1 条条文;并自九十八年四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三月十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06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80870297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2、5、6、8、9、12、14、16 条条文;并自九十八年三月十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8369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10871396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2、9、14~16、19、20 条条文;增订第 2-1 条条文;并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1480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10871786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16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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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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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63年订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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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曾经改名的命令
中华民国交通部命令
中华民国内政部命令
中华民国会衔发布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