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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门先生文集/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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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鹿门先生文集
卷之八
作者:任圣周
1795年
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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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沈一之定镇○己亥[编辑]

易坤卦程传八则阳生云者何义。

程子曰先儒以六为老阴。八为少阴。固不是。介甫以为进君子而退小人则是圣人旋安排义理也。此且定阴阳之数。岂便说得义理。九六只是取纯阴纯阳。惟六为纯阴。只取河图数见之。过六则一阳生。至八便不是纯阴。见遗书杨遵道录。程子之意。盖以河图六居坤方八居离方。而坤离之间则震也。故曰过六则一阳生指震。至八则便不是纯阴。盖谓八虽是阴。一阳已生。故不可谓之纯阴也。旧看程子说解之如此。今更详之。邵子先天之说。至朱子始发挥。程子则未必理会及此。且此段上文既不取老少阴之说则似难以此解之。按朱子易图说曰自刘牧河图洛书。两易其名而诸家因之。据此则程子似亦以今洛书为河图。所谓六一八。即洛书下一层横看之数也。如此看则过六一阳生。至八非纯阴云者。恰相符合。未知如何。然此姑以解程子之意耳。易之用九用六。与河图不相干。依旧是不可通矣。

答李任之商进○甲子[编辑]

学而○夫子至于是邦章异同条。辨曰子禽之意只在求字上。而与字却从求字转出。故子贡不更辨与字。未知如何。

子贡答子禽之语。盖谓夫子之必闻其政。非求之也。乃与之也。然其所以与之者。非自与之也。政以圣人德容如是。故敬信而乐告之耳。故借子禽求字而反言之。以明其虽非求之。而实有以使之也。集注自以其政就而问之一段。正说破与字之意。

礼之用和为贵章注。节文仪则既分体用。则亦可分性情耶。

节文仪则。农岩,陶庵皆谓专就礼文上说。非训礼之性也。然则似不当分性情体用看。只是自天理而言。则谓之节文。自人事而言则谓之仪则。毕竟节文仪则。一而已。

异同条辨云理之自然。即天理之节文。礼之全体。即人事之仪则。窃谓人事之仪则。亦是理之自然。天理之节文。亦是礼之全体。未可以分之也。

节文仪则。是严与节从容不迫。是泰与和。此二者乃理之自然。而礼之全体也。异同条辨说。极破碎不成说。而辨语亦未备。

为政○吾与回言章。语类曰夫子退而察颜子之私。又曰退非夫子退。乃颜子退。二说不同。

退而省其私。详其文势。朱子上说似长。未知如何。

答李任之[编辑]

学而○巧言令色章注。专言鲜则绝无可知。

上章鲜字。对未之有则固为鲜少之意。而此章则单说鲜字。可知其绝无也。特圣人辞不迫切。故只下得鲜字耳。语类所谓若只单说。便是无了者。正是此义。

礼之用章。凡曰为体为用。是就性情上说邪。语类曰敬与和。犹大德小德。又曰敬是未发之中。和是中节之和。

节文仪则是体。人之行此节文仪则是用。此与性情之说似不同。语类小德大德未发已发。恐只是就敬和二字推说到此耳。非正解此章体用字也。

为政○学干禄章语类曰耕本要饱。然便有馁在其中。学本要立身。而便有得禄之道。此则得禄之证也。集注程子说则不得禄之证也。

程子说耕也馁在其中。盖曰耕本求食而未必得食。则学焉而有时而不得禄。无足怪矣云尔。与论语本文对禄在其中言者。其意不同。所引朱子说则正以本文之意言之耳。此亦陶庵说也。

临之以庄。庄是容貌上说。未能孝慈。而只就容貌上端严则便是色庄之伪。

临民以庄。自是理之当然。见其当然。而诚实如此则便不是伪。

十世可知可知二字。或有兼承所因所损益者。或有单承所损益者。上下可知字有少异。

既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云云。则所谓所损益。乃其所因中小损小益者耳。然则可知二字。虽若专指所损益。而其实所因者亦包在其中矣。与下文可知字。未见其有异。

公冶长○枨也欲章。人情之所欲。固未必专是恶。故注添多嗜欲三字。程子谢氏专以欲一字为言何耶。悻悻自好。直可谓之欲耶。

多嗜欲。正所以释欲之一字。未见其可疑。悻悻自好。虽若刚直而其实矫情干誉。乃所以为欲也。

夫子之文章章。文章性天。皆曰闻。闻字中带出知得领得之意。不专在耳闻。而集注不及之何耶。

闻只是耳闻。来书所谓带出知得领得之意。不专在耳闻者。意非不佳。而恐于子贡本意。差过了分数也。上句闻字。正欲以此唤出下句闻字。今若曰文章可见。性与天道不可闻。则岂成说话乎。

季文子章。或问以程子使晋之说为狭。而集注却取其说何耶。

程子说专以使晋为言则固狭矣。集注则云亦其一事也。不过以此一事。为他事之证而已。其语势固不同矣。

甯武子章程朱说。未见有异。

朱子则以不避艰险为愚。以保身济君为不可及。程子则直以沉晦以免患。为其愚之不可及。二先生之说。微不同矣。

集注释狂简曰志大而略于事。又曰狂士志意高远云云。而不及简字何耶。

分而言之则志大属狂。略于事属简。合而言之则未有狂而不简者。志意高远四字。已包得略于事意思。深玩之自可见矣。

答李任之[编辑]

为政○观其所由。或说与集注说未见有异。

陶庵曰所以行其所为。指所行之事。既视其大体善恶。而又就其所行之事。逐一详考也。

里仁○利仁直可谓之无所得耶。无所得则何以利之耶。

盖利仁则我与仁为二。安仁则我与仁为一也。得字亦有浅深。浅言之则虽利仁。不可谓无所得。深言之则须到安仁地位然后乃可以当之也。

喩于义。释义字或以宜之理。或以理之宜何耶。人情所欲。未必皆是恶。而此章则专以小人言何耶。

宜之理。以性言。理之宜。以事言。人情之所欲此欲字。专就形气上言则便是恶也。况喩之耶。

喜惧。既喜其寿。又惧其衰。则所惧者不在来日之无多也。语类既言之。而又存之何耶。

年益高则气益衰。此便是来日之无多也。语类虽有微差些之语。而善看则不必为病。故仍而不改耶。

答李任之[编辑]

学而○入则孝章。事兄在入则孝句内。出则弟。只以事长言也。或曰兄弟对父母言则父母为内。兄弟为外。此说如何。

上说似长。

为政○观其所由。既观大体善恶则逐一详考之意亦在其中矣。无乃重复说耶。

鄙书所谓既视其大体善恶者。正指上句视其所以而言也。盖先视其大体。而果是为善之人则又就其所行之事。逐一详观以证验之也。此于文义亦通。而不若上说之尤切。故备作或说耳。

里仁○富与贵章。来喩贵贱取舍之分为大。省察存养之功为小。愿闻其详。

富贵贫贱取舍之间。此乃士君子立心第一义。为学大本领。孔子所谓为己为人。喩义喩利。孟子所谓舜跖善利大体小体皆是也。于此或不能明辨则真朱子所谓更说甚格致诚正者也。终食不违。语其功夫则固益细密。而此只就日用零碎处言之耳。以子夏所谓大德小德言之。贵贱取舍为大德。终食不违为小德。此甚明白无可疑者。区区每读此。未尝不三复而兴慨也。此实非小小文义之比。愿更深念。

公冶长○枨也欲章。天理人欲。对言则人欲专是恶。只以人欲言则未必专是恶。

欲与欲当有别。欲则固未必专是恶。而欲则岂有非恶之欲耶。故集注添多嗜二字而不为多。经文及程谢只说欲字而不为小。恐无可疑也。所解上蔡说亦未可晓。悻悻自好。似刚而实欲。此其所以为欲。谓悻悻自好。正是欲耳。非悻悻自好之外。别有欲也。

雍也○居简章注。程子曰居敬则所行自简。

凡集注之例。先儒说合于正义则引于圈内。虽不合于正义。而有所发明则列于圈外。如此章程子说。于仲弓本意虽若微不合。然其所谓居敬则心中无物。故所行自简者。极亲切有味。非有得于言意之表。其孰能与于此哉。夫然则又乌可舍之而不引耶。

敬鬼神章。集注与程子。皆以祷祠之类言之。或问则不然。

此鬼神正以鬼神之正者言之耳。集注或问皆然。未见其不同。

博施章。语类欲立欲达克己复礼。一为心之德。一为爱之理者何也。

欲立欲达。以及人处言。克己复礼。就吾心上说。此所以一为爱之理。一为心之德也。然所谓爱之理心之德。虽若有偏全广狭之不同。而其实一而已。人欲净尽。天理浑然。则盎然生物之心。岂不复全于我乎。以己及人。仁爱溥遍。则一毫人欲之私。岂复干于其间乎。此朱子所以既各分属。而继又曰但要认得是一个物事者也。

泰伯○兴于诗章。

此三节与志道据德依仁。其地位时节大槩相似。但彼则就德性道理上言其工夫下手处。此则就诗礼乐上言其功效得力处。此朱子所以既言也不争多。而又曰却有游艺一脚者也。盖游于艺一节。固通贯乎志道据德依仁三者之中也。

子罕○未可与权章。

经是一个大纲。权是曲折精微处云云者。正所以分别经权也。且以嫂溺之说言之。男女授受不亲。礼之常也。此大纲也。嫂溺援之以乎。义之权也。此曲折精微也。然权而合道。乃所以不悖乎经也。是则经与权。虽曰有辨。而实未尝不一也。以是而言。程朱二先生说。初亦未尝判然不相入也。但程子说差欠曲折耳。反经之语。集注固从。程子斥之。语类说特以为善观则不至甚非云耳。今不察此。而直谓之不以反经为非则恐失先生之意也。如何如何。

答李任之[编辑]

公冶长○其愚不可及注。

不避艰险。是担当底意思。沉晦则韬晦敛藏之义也。二说之不同明矣。集注以不避艰险为愚。就其不避艰险之中。又能沉晦以保身为不可及。盖虽不避艰险。而或不能沉晦。卒未免祸患。则亦未尽善也。程子则却掉了不避艰险一节。而专以沉晦免患。为其愚之不可及。故引比干以明之。此所以与朱子不同也。若朱子之意则比干正是不避艰险。而遭时不幸。不得沉晦者耳。

泰伯○以能问于不能。

或问所引洪氏说。与延平说未见相戾。其所谓吾固能矣云云者。非谓颜子之心。真个较絜于彼此长短之间也。只是深知义理之无穷。故在己则虽多且能而常见其不足。在人则虽寡且不能而不厌其取以为善云耳。盖亦从他人言之也。读者不以辞害义可也。朱子所谓著力则正指挟其能而故问者耳。与学者之著力用功。其意自别。恐不当以此而疑彼也。

子罕○子在川上。

逝者如斯。犹曰道体之无穷有如此者云耳。斯字正指川流而言。如字不当作譬喩意看。只浑沦看下则自当无疑也。盖水亦道中之一物。观此则可知其他也。

子路○冉子退朝。

冉子退朝小注。以朝字为僭。然史记项羽本记晨朝上将军云云。则古者朝字似或通用于上下耶。未敢质言。

宪问○成人。

程子以公绰武仲庄子。分属知仁勇三达德。则云峯之以公绰为德。三子为才者。不辨而可知其破碎也。盖才出于德。德愈备则才愈全。恐不可分而二之也。观于君子不器之训可知耳。

答李任之乙丑[编辑]

为政○不逾矩。

不逾矩。固是极至处。然使圣人更加数十年。而纯熟者愈益纯熟。神妙者愈益神妙。则其所以人不及知而独觉其进者。亦岂无可以因其近似以立名者乎。所谓不可知之神。固非于圣人之上。更有一等。然善观之则虽分言。亦自无害。如不思不勉。同为天道。岂有耳顺后十年之后。始能不逾矩之理乎。只是圣人之心。到此始自信耳。且前书所谓圣不可知云云者。亦非谓夫子必以是立名也。特假设言之耳。活看则恐无可疑也。如何如何。

公冶长○语类曰夷齐都不是庸了。孔子曰求仁而得仁。岂有仁而不为庸者乎。

朱子尝论泰伯事曰其心即夷齐叩马之心云云。而却又以泰伯为处君臣父子之变。而不失乎中庸。语类又多说武王夷齐并行而不相悖。与来谕所举都不是庸云者不同。不敢质言。岂指非其君不事望望然去之类耶。

子路○樊遅学稼。

朱子所谓许行云云。非如来书意也。正以夫子所答四方之民将襁负其子而至矣。焉用稼云云者推之。而知其如此也。盖樊遅之问。若无君民并耕之说。则夫子此答。便不衬故也。

子张○子夏之门人章小注。

精义入神是事。义与神即其所以然也。饶氏此说多错。未知曾理会否。

尧曰○不知命。

此等处不必说知说行。只反己默省。究核其如何是命如何是礼如何是知言。而汲汲体行之耳。

答李任之[编辑]

以人而拟乎天则心是神性是太极。神者能然者也。太极者所以然者也。然此只就一个地头。强而分之耳。实非有二物也。故程子曰以主宰谓之帝。以妙用谓之神。以性情谓之干。又曰心也性也天也一也。自理而言谓之天。自禀受而言谓之性。自存诸人而言谓之心。此乃命之全体。人之全德。大学所谓明德即是物也。是则虽曰合心性言之。其实才下合字。已觉遅钝。学者于此。有以默契。则说命说德说心说性单言兼言。俱无所窒碍也。天命之性。虽全说理。而以此意通之则心亦岂可外是而他求耶。然则大学之命。中庸之命。虽若不同。实未尝不同也。小注云云。语类说明德。往往专以性言之。不独于明命为然也。盖性是心之体。舍性则无以著明德之实故也。

答李任之[编辑]

来说大槩皆得。但所谓成形之气。通言心气形气云云者。恐或未安。按大学或问。以仁义礼智与五脏百骸。分而言之。而其说虚灵洞彻则却与万理咸备合幷之。又本体之全四字。即指仁义礼智之性。而其下插入虗灵一段之后。又只滚下本体字。不复拣别。于此亦可见心与性。决不可歧二之也。且心只是形气之神。非形气之外。别有心之气。与形气相对而立。故才说心气二字。便已不识心也。至正至通四字。虽本栗翁。然据大学或问则正通只是说气质耳。心体上只当下虚灵神明等字。不可下正通字也。

答李任之戊辰[编辑]

心性气质。

此段敬思说明白详切。殆无馀蕴。极可叹服。大抵分而言之则性是理心是神气质是气。不可囫囵而无别也。合而言之则心只是气之灵。动静升降。照烛运用。无不藉气而为用。故合乎气而遂谓之气者有之。心与性浑然一体。俱无形迹。俱无方体。无微显之殊。无通局之别。同为万物之体。同作万变之主。故合乎性而同谓之理者有之。于此等曲折。精察而明辨。融会而贯通。则曰理曰气。或分或合。纵横穿穴。无所往而不通矣。今任之于气字上。看得太重。便苦苦说。但可谓之气。而不可谓之理。不知于古人与理合言处。如所谓神妙万物。心为太极。鬼神之不见不闻为隐之类。何以区处。且道天地之心。与人之心。同乎异乎。谓之异则天人判矣。谓之同则先儒说天地之心。类皆以仁当之。而经传中曰天曰帝曰神曰心。皆只就一个地头强分之耳。如此处又当如何。愿更深思。毋徒主先入也。

未发气质。

此段鄙意恐当以地头与时节分看。以地头言则未发之际。此心全体莹然昭澈。粹然完具。无纤毫不善之苗脉。凡气质之清浊粹驳。元不交涉。子思所谓天下之大本者。正指此处而言也。以时节言则虽未发之时。所谓气质。岂有倏然浑化之理。内而脏腑。外而百体。驳者自驳。浊者自浊。特其汨乱者澄清。流荡者宁一。而天君卓然。万理灿然。则所谓驳者浊者。亦皆帖然退听。自不干于本体。而不害其为天下之大本耳。任之虽自谓明于心与气质之辨。其所认以为心者。实不出乎气质圈子。于此心本体玲珑洒落处。未曾见到。故才下浊驳字。便疑其带累于心体。遂不免全然讳得。或云浑化。或云气之本体未尝不善。自外面观之。非不可喜。而其实所谓浑化所谓未尝不善处。藏得无限恶根耳。此与上段只是一病根。而于南塘说似甚异而实大同矣。

答申元发光蕴[编辑]

太极图无极而太极注。造化以阴阳五行而言。品汇以男女万物而言。枢纽根柢。虽分贴说。然愚意则似兼含上下。盖阴阳五行。虽主枢纽。而生阳生阴则亦根柢之谓也。男女万物。虽主根柢。而人极立焉则亦枢纽之谓也。此则当如此看耶。

以气之流行而言则大哉乾元万物资始。至哉坤元万物资生者。当属造化矣。以分之一定而言则分阴分阳。两仪立焉。五行之生。各一其性者。亦当属品汇矣。饶氏之以阴阳五行与男女万物。分属于造化品汇者。大体则然。而似未完备。来谕大槩得之。但人极则当更就人分上别论根枢之义。不可只如此浑沦说。

答或人[编辑]

楔齿。

楔齿不可阙。今世或代以折纸。于事甚便当。

小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应氏曰不幸而无大功则小功不可坐视。不幸而无朋友则邻旧不可恝然。练祥不必大功。亲党皆不可得辞云。若如应说则勿论大功小功。朋友邻旧。凡主人之丧。若有死者之妻若幼子未嫁女。则皆为之练祥再祭云云。

小记以大功者对朋友为说。则大功以下。似皆在其中。邻旧情亲者。亦当同入于朋友中。

杂记曰姑姊妹夫死。妻之党虽亲不主云云。

朱子既以为宜祭之别室。则始死主丧。尤无可论。大抵事至于不得已则自应有权宜以处之道矣。

大功之练祥。朋友之虞祔。皆是摄主也。既为摄主。则子虽幼小。当以幼子之名摄主而告矣。若无其子。有其妻则妇人无主祭之礼。兄弟朋友自主其祭乎。

如此者依礼以某亲某友人某摄事之意。预告于几筵。而当日祝则直以摄事者名告之可也。或云某为主妇某氏云云似好云。

亲丧被发。西原蛮俗。丘琼山云今之网巾与纚相似。初丧去冠帽露网巾。骨笄括发时去之云云。此论实合古礼鸡斯之义。

事虽非礼。行之既久。何敢擅改。须自朝家定制而革去之然后乃可耳。

迁尸于床上南首。檀弓注不忍以鬼神待其亲。朱子谓尸必南首。无正经可考。只丧大记大敛陈衣君北领。仪礼士南领。以此推之。恐国君以上北首云云。檀弓注说若是可考。而朱子谓无可考何也。

士丧礼饭含条。商祝当牖北面。彻枕设巾。彻楔受贝。奠于尸西。尸南首。故祝北面。彻枕设巾。若北首则祝当南面。何得言北面乎。故郑注曰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今所引朱子说谓无正经可考可疑。恐是记录之误。丧大记既正尸。注云正尸谓迁尸牖下南首。此则正以人君言也。

妇人袭服。

妇人袭服。窃以士丧礼推之。当用褖衣。褖衣者乃士妻助祭之服。特牲宵衣是也。其制不可详。而既曰不殊裳则当与今深衣之制大同。但其色玄耳。尤翁所云当用深衣云者。似本于此。然若因此而遂谓当通用丈夫所著深衣于妇人之丧则有未敢知。褖衣即玄端之连衣裳者。故士丧第三称亦用褖衣。而深衣则元无妇人通用之文也。盖褖衣深衣。其制虽同。其色既异。其名亦殊。则何可混同而无别乎。若曾子问布深衣缟緫云云者。特言亲迎在涂而闻丧者。以布深衣易褖衣。以趍其丧耳。如今妇人丧服。亦是布深衣。岂可以此而遂以为妇人吉时亦当服深衣。而以是服送终乎。凶时布深衣则男女同服。而吉时褖衣则与丈夫深衣自别。圆衫之制。未知出于何书。而晋唐以来。衣服制度。随时而变。此亦想是中华遗制之东来者耳。观于侈袂。似与所谓大袖者相近。而亦未可的知。今俗无论贵贱。通用于吉凶之礼。用之似无害也。带亦从俗用红色大带。而以小带结之可矣。大抵放古褖衣以玄色䌷绢绫绮之属。别制用之。而带亦用素质缁辟者则固善矣。但士昏礼𫄸袡。非常服不可用。而常服褖衣之缘以某色。未有考。或者亦用玄欤。此若难用则只得从俗用圆衫而已。未知如何。

握手专为裹手而作。而手之掌掔上下及拇指不得在裹之之中。记所谓裹亲肤之意果安在哉。刘氏所谓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中。掩之手才相对也云云。观其文势则必是误认经䟽。主其用一之说也。仪礼本条云右手则只一系。左手两端皆有系。其左右手一系二系之别何也。今则勿论左右。两端皆有系。是与古有异。而高峯所谓今从无决云云。又甚未晓。且经文只言著组系则其属系之处。未尝指的其上中下。而今只于下角偏系。故上中之间。实有不紧实之患。此亦未晓云云。

掌则向内。指又手末。故设握之意。重在护手背。右手则与决带连结。故只一系。左手则无决。故二系。今不用决则虽右手亦当为二系也。来书刘氏说。即士丧记贾䟽之说也。谓以手内置之尺二寸之中。而以握两端。掩其手背。则手与握之两端。恰相称无馀欠也。其上文已分左右手为说。则非用一之意可知也。系虽在下角。一则绕掔一匝而自贯。一则向上钩中指而合结于掔。岂有不紧实之患乎。裹亲肤。裹通解作里。即经文𫄸里之里。恐当从之。

士丧礼掩。

经只言析其末。无两头皆析之文。郑注所云为将结于颐下。又还结于项中者。谓以所析之末。从额前先结于颐下。既瑱瞑目。乃以其末之馀。还结项后。则后虽无脚。掩自固也。贾䟽则引幞头为说。而谓两头皆析。其所谓与生人异云云者。谓幞头则以前二脚系于脑后。后二脚系于髻前。而掩则后二脚结于颐下。为与幞头异云尔。盖误看郑注还结之文也。又按郑注所释固似得经意。然经既无明文。而贾䟽幞头四脚之说。于事甚便。且益完固。若以毛缎一方幅。依四脚之制。前两角缀两大带。后两角缀两小带。因以前边抹额而系大带于脑后。复收后角而系两小带于颐下则似好。未知如何。

近世袭小敛。一时并设。则虽不用冒。尸象不露。

质杀既载于经。于事亦甚便好。事力若逮。用之为善。

士丧礼复者降。楔齿缀足。即奠脯醢酒于尸东。此所谓馀阁之奠。

始死奠。礼意甚微妙。不可不即行也。

饭含。

凿巾之饭。今不可行。父母丧。固无论已。其他亦皆主丧者为之可也。所谓宾为之者。古者大夫以上有臣。宾即臣也。

尤庵答人幎巾之问曰。注或云嫌有恶。又曰为饭之遗落米也。注说不同。未详其义云云。考士丧礼本文。布巾环幅不凿注。不凿者。孝子之亲含。反其巾而已。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盖幎巾之作。本为遗落米设也。此注说解其设幎巾本义也。嫌有恶云云。只解其宾含凿口之义也。注解虽有两项说。而各有所当。无所疑碍。而尤庵以为未详者何也。其或别有他义耶。

来说甚明白。尤翁云云。恐偶失照管也。

檀弓铭明旌也。以死者不可别已。故以其旗识之。大全古者旌既有等。故铭亦有等。今既无旌则如温公制。沙溪先祖曰据檀弓则铭旌自是一物。而今乃二之者。未详其义云云。

旌者天子以下。常时所建之旗也。铭者死后依放常时所建而为之。以识其柩者也。虽曰各以其物。杠之长短既不同。则帛之广袤亦必有异。故檀弓䟽曰但以尺寸易之。非真以常时所建之旗。置于肂也。朱子所谓旌既有等。故铭亦有等云云者恰当。而沙翁疑之未敢晓。

男女未成人铭旌。

男子未成人则曰童子某君。女子未成人则曰处女某氏可矣。

考诸书设魂帛条。无一用箱之文。

从俗用箱无妨。但魂帛与神主不同。常卧置箱中。而只于祭时开其帕可也。尤翁说如此。陶庵四礼便览亦从之云。

考古礼袭后小敛之前。吊者吉服。盖主人未变服故也。然则书仪袭后吊仪。何谓之易去华盛之服耶。家礼备要则皆以为当服深衣。深衣者是纯采之深衣耶。然则带亦用深衣之采带耶。

子游之裼裘袭裘。以小敛前后为限。裼裘是吉服。袭裘去餙。是向凶之意。书仪之易其华盛。盖放袭裘之意。而但在小敛前主人未变服之时则为未当耳。家礼深衣亦书仪之意。然深衣是庶人吉服。则小敛后仍用此为吊服。亦恐有违于古制。今若于小敛前用吉服。小敛后依书仪释去华盛著素带。则似为得宜矣。

士丧礼陈袭衣西领南上。陈小大敛衣南领西上。其所以袭敛之不同者。亦有何义意之可言欤。且丧大记小敛陈衣西领北上。陈大敛衣西领南上。是又与士丧礼不同。当以何为正耶。

西领南上。南领西上。以尸在西而南首也。袭敛之异陈则未详。而岂以袭与敛事不同。故陈亦随而异欤。丧大记小大敛。君则陈衣于序东及庭。而或西领北上。或北领西上。亦以尸在处为尊也。固无可疑。而大夫士陈衣于房中及序东。而房中者西领北上。序东者西领南上。西领则是。而于房尸南首则宜南上而反北上。于序东尸在室则宜北上而反南上可疑。䟽以为取之便理或然也。大记所谓士是天子之士。故与士丧礼异也。

丧大记左衽结绞不纽。家礼左衽不纽云云。

丧大记云小敛大敛祭服不倒。必左衽结绞不纽。左衽属祭服。不纽属结绞。郑氏误引此注。士丧礼三称曰凡衣死者。左衽不纽。则左衽不纽四字。皆属于衣。然左衽则自不用小带。不纽二字无所当矣。家礼于袭不用左衽之文。而于小敛乃曰以馀衣掩尸。左衽不纽。盖以郑注四字移之于此。而未及察耳。今若以不纽二字。移补于下大敛条掩首结绞之下则当矣。

问丧冠者不肉袒。冠尊不居肉袒之体云云。

冠而袒非也。吉事则虽袒亦冠。郊特牲君袒而割牲是也。

考士丧礼注则始死将斩衰者鸡斯。将齐衰者素冠。至小敛主人去鸡斯括发。众主人去冠而代以免。观此则古礼齐衰期功以下。始死时不去冠。而将免时始去之。今同五世袒免之亲。于始死之时。亦或去冠。恐未然。

所论得之。尤翁答人书力主白巾之说。今当遵行。

礼素冠环绖。至袭绖乃去。则袒括发时。尚不可去矣。然则当括发时白巾环绖。似不免有脱著之节。未知如何。

据檀弓䟽及丧服图式。将小敛。大夫以上素弁。士天子之士素委貌而加环绖。以视敛。既敛凭尸。去弁绖而袒。括发奉尸侇堂之后乃袭绖。至大敛又当用弁绖也。

小敛奠。家礼卑幼者皆再拜。则孝子亦当在其中。而丘仪以为孝子不拜。备要亦无定论云云。

古礼无拜。今当从家礼行之。既言卑幼者皆再拜。则孝子亦当在其中。

家礼虽有陈大敛衣衾之说。而然其所谓衣者。只是大敛条下卷衣塞空缺之衣也。其所谓衾者。只是举棺条下置衾棺中。垂裔四外之衾也。亦虽有掩首结绞之文。而然其所谓掩首结绞者。即是小敛时未结未掩之绞衾也。以此观之。其所谓陈衣陈衾。皆非敛礼之衣称也。其所以掩首结绞。亦非大敛之别设也。然则礼经所谓设绞紟衣衾以为大敛之礼者。无所施矣。此似皆由于卒小敛于大敛。行大敛于棺上。小敛大敛无别。大敛入棺为一故也。若于小敛时卒敛则其于大敛之时绞紟之属。自可以别设。又若大敛于床上则其于入棺之前。衣衾之属。亦自当别具。温公书仪创出未结绞未掩面。棺上大敛等节目。以致后人之失礼。家礼则朱夫子初年未成之书。故只从书仪。今据古礼参以丘仪及备要。自小敛结绞。至于大敛之节。不泥乎家礼行之。未知如何。

所论极明白正当。但谓所陈之衾。亦非大敛之衾则未然。置棺中垂裔四外者。即大敛之衾也。今当一遵备要注行之。而革去棺上大敛一节可矣。

家礼云绞带一条大半腰绖。中屈合之。其大如绖。语录又有绞带小于腰绖之文。从何为是。

绞带象革带。据玉藻革带二寸。大带四寸。则绞带似当半于腰绖矣。

五服衣裳缝有向外向内之别者何义也。

衰外削幅。所以别于吉。如冠外毕之类。裳不变者。轻也。

丧服䟽斩衰衽前掩后。齐衰衽后掩前云云。

前掩后掩。当亦是阴阳之义。如绖之左右本然。非出经文。不必深究。

丧大记子皆杖不以即位。注避嫡子也。今人虽嫡子在而凡子皆以杖即位。是礼之末失耶。

古礼则然。而丧与其易宁戚。虽不能一一践行。庸何伤乎。此等处家礼皆略之。亦可见后贤损益之义也。

礼童子不当室则不免不杖不缌。但言童子而不言年齿之高下。通典云不为未成人制服者。为其用心不能一也。其能服者。亦不禁衰绖。此为通论。虽当室之童子。如或年幼稚𫘤有不能胜丧之弊。则虽有斩衰之重丧。缞绖之属。安可加乎。虽非当室之童子。若其年长成就。自能有受服之志。则虽有缌麻之轻丧。裳绖之属。安可禁乎。

得之。

凡在途丧。若道途稍远。不可即归。则丧人依在家例入棺翌日即为成服。在家妇女亦以闻丧后四日成服似稳。未知如何。

记昔陶庵之丧。李原明引曾子问出疆君薨章注。棺柩未安。不忍成服于外云云者。谓当于归家后成服。多士皆力赞之。主人有先入之说。终不听。成服而归。士论至今非之。岂不闻之耶。归期虽远。待至家成殡。成殡翌日始可成服。在家妇女亦不可径自受服。待丧至。与主人同为成服可也。

孙若曾玄孙之承重。妻若母祖母曾祖母之所服。自古所论不同。沙溪先祖以为玄孙承重则孙妻曾孙妻亦皆服三年。当以此为正耶。盖以所从虽没也亦服之义观之。则其母若祖母曾祖母皆不可不服。以夫承重。妻从服之义观之。则承重者之妻。亦不可不服。未知如何。

得之。

父有废疾。其子之承重当否。自古礼家之大讼。尤庵于闵慎家变礼。据朱夫子丧服箚及传重告庙之文而使其孙代丧。沙溪先生答李尚馨问曰。宋孝宗之丧。光宗有病不能执丧。赵汝愚立宁宗为三年服。然私家异于帝王家。只代行馈奠而已。不可为三年丧云云。按丧服长子不得三年。有四种。其一正体非传重。注云嫡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据其说则凡宗庙重事。废疾者不得自主明矣。若如先祖之训而其子代行而已。则是废疾者实自主而其题主祝文等节。皆用废疾者名也。是无异于一时有故。使子摄行之礼也。岂可曰非传重不主宗庙乎。以朱夫子告文观之。则其所谓次当承緖属之奉祀云云。决不是摄行之例也。以丧服箚观之则其所谓自天子达于庶人。无贵贱之殊。代之执丧。义当然也云云。决不是只以帝王家言之。而先祖所论如是。未可晓也。语类沈僴之问七十老而传则嫡子嫡孙主祭。如此则庙中神主都用改换。作嫡子嫡孙名奉祀。然父母犹在。于心安乎。朱子答此等也难行。且得躬亲耳。又论宋朝祧庙议曰今太上圣寿无彊。方享天下之养。而于太庙遽虚一世。略无忌讳。此何礼耶云云。所谓太上。即废疾之光宗也。尤庵以为今嫡孙虽代父承重。而至于题主。遽以祖孙称之。则是预虚考位。正如朱子之所讥也。此便难处。或云只代其丧。而题主则以父主之云。如此则似为稳便云云。据此则孙虽承重。而其父若在则不可以孙名改题。亦不可递迁之谓也。玄石则以为虽以嫡孙名题主。而至于递迁则废疾人身后入庙后为之。实合情礼云。而尤庵且曰题主虽以嫡孙而递迁当俟废疾人身后云者。玄石之论似得据此。则题主则当改书嫡孙。而递迁则不可之论也。又答人问则曰来谕以以孙题主。与不忍死其亲之意为相戾。然则代执其丧。亦可以忍死其亲乎。惟递迁一节。似为妨碍。然以朱子老而传重。告庙之文见之。则似亦有说云云。观此则非但改题递迁。亦或有据之论也。盖传重也改题也递迁也三节目。本为首尾一串事。若不行传重一节则已。既行最初一节则其下二节势不可不次第举行。尤庵之初以嫡孙承重为是。而又以为题主则以父主之云者。亦岂非可疑乎。再以改题孙名为是。而又以为递迁则废疾人身后为之云者。亦岂非可疑乎。若以父名题之则其祭祝。亦当曰孝子若孝孙某使子某云云矣。此摄行之礼。非可曰承重也传重也。若改题孙名而不复递迁则其四代奉祀之家。当于最高之位。题之云五代祖五代孙矣。此为五代奉祀也。此虽先贤之论。而不能无滋甚之惑也。且朱子所论。亦未免有二歧之惑。其于丧服箚中。既以为父有废疾。不能袭位。嫡孙承重。义当然也。则祖宗重事。其孙亦当主之。告庙文中又以为衰病侵陵。孙鉴承緖属之奉祀。则鉴父受之亦当著代入庙。其题主递迁等节。必其如礼为之。然则虽欲躬亲而自不可躬亲。虽不欲遽虗而自为遽虚。未知如何。伏乞下教。以为后人遵行之地。

此事愚亦每以为尤翁说可行无疑。而改题递迁则祧庙议状中遽虚一室云云者。明白严正。其不可违亦明矣。盖废疾传重宁宗及老而传重朱鉴者。特代其父与祖。主宗祀而已。其所奉代数及祖祢庙名则依旧从其父祖计之耳。如宁宗虽主宗庙。而其所主庙依旧是孝宗以上九庙。而孝宗之为祢庙自如也。朱鉴虽曰传重。而其所奉之祀。依旧是韦斋以上四世。而韦斋之为襧庙亦自如也。光宗方生存而受天下之养。则安得遽虗祢庙。晦翁亦方在世而或与其祭。则受之亦安得遽入正龛乎。传重而不递迁。虽若迳庭。而实并行而不相悖矣。但此是大典礼。如或有当此事如闵氏者。依尤翁说门长呈礼部。转达天听。命儒臣博询于礼家。禀旨处断。以定一代典礼。则自可无许多纷纭。而当之者亦可以恃而无恐矣。

为长子三年。为其继祖祢已三世。然继祢之长子。比庶子之长子则不啻有间。未知如何。

丧服传曰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小记则曰不继祖与祢也。据此则继祖与祢者。方得为长子三年明矣。盖父为长子三年。虽通上下言。实主乎士。上士二庙。官师一庙。皆祭及祖。故身继祖祢而主其祀者。即得为长子三年。

祖丧中遭父丧。承重代服之节。

尤翁所谓服祖斩衰。当在成父服之日云云者极好。可谓俟百世而不惑矣。在大祥前则虽一日不可不代服其馀日。而大祥后则已之可矣。

丧服䟽父卒三年内母卒则仍服期。

丧服齐衰三年章曰父卒则为母。杖期章曰父在为母。今当以卒在二字为断。虽一日之间。父先亡则为母三年。母先亡则杖期而已。或云母虽先亡。成服前父若继亡则为母亦当服三年。是言似亦有理。更详之。

子思曰不为伋也妻者。不为白也母。然则父之出妻。不论长众。似皆无服。而不为父后者。得以为母而服以杖期何也。

被出而族绝。故不为白也母。然其鞠我之恩则不可不报。故降其加隆之三年而只服至亲之期。为父后者则有宗庙之重。不敢以私恩而废宗庙之祭。故不为之服也。其义至为精密无可疑矣。

父卒母嫁则非父所绝。韦玄成曰父卒则母无出义。若服周则是子贬母也。庾蔚之曰母得罪于父。犹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子自绝其母。观此数说则父卒母嫁。当同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乃反同于出母服以期年。又若为父后则至于无服。是岂非自贬其母。自绝其母乎。可疑。

嫁母虽若与出母有间。然夫死而嫁。自绝于夫。其为绝族则一也。子安得服三年。为父后者。又安得废祭而为之服乎。韦庾诸说。畔经悖义甚矣。

杨氏曰姊妹既嫁。相服不杖期。朱子又曰姊妹既嫁。于兄弟则降服。而于姊妹则未尝降云云。

仪礼大功章。只言女子子为众昆弟。而不言姊妹。故朱子一说如此。然姊妹当包在众昆弟中。且以下侄丈夫妇人报之文推之。姑既为侄女降而报。则姊妹何独不相为降乎。朱子此说。恐是一时偶失照管者。家礼则本章虽无文。而下统言凡男为人后女出嫁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则姊妹之亦在降一等之中者明矣。若果不降则如祖父母曾祖父母凡不降者。皆逐章明之。于此何独不然乎。杨氏说不可从矣。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而无夫与子者还服本服期。慎斋以为夫之前室子及庶子皆非己出。当服期。而继后子即同己出。故降服云云。未知如何。

虽无己出。苟有子主祭者则皆当降。慎斋说未敢晓。

问解以为为人后者。于本生父母之丧。以服次为坐虽未安。然礼当然也云云。若以服次为主则虽以兄而当坐于诸弟之下乎。且论其服则与诸父诸从兄无异。然则当以尊卑为主而坐于其下耶。

虽曰不杖期。比他期轻重绝异。何可与诸父诸从兄弟序列乎。当坐于诸弟之下云者则然矣。

两妾之子。相为母服缌。而其母则为他妾子服期。是不但不为相报之义。有母轻子重之嫌。愿闻其所以然。

两妾之子相为其母则其母是父之妾也。只得服庶母缌。妾为他妾之子则是君之众子也。当与女君同服期。二者皆重在父。来谕母轻子重大错。

仪礼丧服小功章。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是再降之制也。然则两女各出。两男各后。独不再降何也。

男出后女出嫁。条件各异。宜再降。至于两男两女之各出。同一出后。同一出嫁耳。实无再降之义。精思可见。丧服大功章侄丈夫妇人䟽云姑与侄在室出嫁同。此即两女各出不再降之证也。两男各出亦当准此例。故家礼言之。今当从。

妾为女君服期。而女君不为之服妾。丧服注云女君于妾报之则重。降之则嫌。所谓嫌者。其义未详。且为女君服。无于国制。则今不可服耶。

降之则嫌。贾疏以为若降之为大小功则嫌似舅姑为妇。故使无服也。女君服。昭载礼经。何可不遵行乎。

仪礼为曾高祖皆服三月。魏徵奏议。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仍服三月。家礼亦为曾祖父母五月。则杨仪附注何以继曾祖服。增于三月之下耶。

杨氏说以古礼言者也。今当从家礼。

丧服传。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妻服。横渠曰宗子之母在。不为宗子妻服非也。宗子之妻与宗子共事宗庙之祭者。岂可夫妇异服。故宗子虽母在。亦当为宗子之妻服也云云者。似为不易之正论。而然考之诸书服条。皆因传不服之文。可疑。

横渠说。恐正当。盖承家著代。唯以男子为主。妇人则只一随乎其夫耳。故有嫡子则无嫡孙。无嫡孙则亦无嫡孙妇。初不问嫡妇之在与不在也。然则丧服嫡孙传所谓孙妇亦如之及此传所谓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者。恐皆未安。来谕疑之是也。

为祖父母伯叔父母服期。则为从祖祖父母堂叔父母。似当杀一等服大功。而乃再降为小功者何也。

至亲以期断。为父母本当期。而加隆而为三年也。为祖父母本当大功。而至尊故期也。为伯叔父母亦本当大功。而与尊者一体故期也。从祖祖父母从祖伯叔父母属踈。故只服本服小功而不为之加也。

为母之收养父母。依外祖父母例服小功。

仪礼慈母如母。丧服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云恩不能及。注说止此。慈母之父母与父母之慈母。其义一也。通典庾蔚之曰先儒云妇人不服慈姑。妇从夫而尚犹不服。子不从服明矣。

礼只有不服出母党之文。无不服嫁母党之说云云。

夫死改嫁。自绝于父。不为伋也妻者。不为白也母。则子安得为其母之党服乎。母出则为继母党服者。正以不得为出母党服。故为继母党服耳。

服问曰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注云母死谓继母死也。其母谓出母也云云。

服问此段。母出母死及两其母四母字。皆指所生母。陈注大错。绝族无施服。虽不为继母党服。安得更为出母党服乎。

妾子为君母之党服。一如君母之子。然则为所生母党服。当如为人后者为本生母党降服之例欤。

降服则无稽。贾䟽云己母之父母或亦兼服之。此说恐是。盖为君母党服。君母在则不敢不服。君母不在则不服。徒从故也。与外亲无二统。其义别也。

仪礼士为庶母缌云云。

郑注有子则缌。无子则已。妾也非庶母也。仪礼士为庶母。无论有子无子皆服缌。后世妾媵无数。有难尽为之服。家礼有子者方服缌。恐由乎此。小记士为妾之有子者乃服。故以父之所不服。子不敢服之义。庶母无子者。亦不敢服邪。

书仪及家礼。妻为夫舅。舅为甥妻。皆服缌麻。而语类曰舅于甥之妻有服。妻于夫之舅无服。可疑云云。书仪家礼既皆有服则语类之说。何如是耶。为夫舅服。自何代始欤。

仪礼舅甥相为服缌。则甥之妻夫之舅。自无服也。唐时依从母及姊妹子服。升舅甥服为小功。故开元礼为甥之妻夫之舅皆服缌。类例然也。语类云云。恐是记误。

为妻之嫡母继母服。礼无明文。而沙溪以为无服似未安。尤庵以为当有服。未知如何。

经为妻父母服缌。君母继母非母乎。谓之无明文。不可晓。更按丧服小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盖以为徒从也。母之君母既为徒从。则母之继母亦当然。母之君母继母既然。则妻之君母继母。亦当为一例也。然愚意则母之君母与君母之母大不同。君母之母固为徒从。母之君母恐不可谓之徒从。盖君母本非骨肉之亲。其党元无可服之义。而君母在则以君服斯服之义。不敢不服。君母卒则不服也。若母之君母则正是属从。大传注以母党为属从。于己为外祖嫡母。而元是小功之亲。初不系于母之存否也。且有一说可明。凡妇人为夫之子孙。虽非其所生。皆与夫同服子孙服。则母之君母继母。于己自当服外孙服。不但母之君母继母为然。虽外祖之妾。亦当为君之外孙。与女君同服缌。祖母则以外孙服服我。而我则视若路人而不服。岂成道理乎。以此推之。妻之君母继母。亦当依尤翁说为之服。恐无可疑也。小记明文宜不敢不从。而于理大有碍。无说可通。恐不可不详究而审处之耳。未知如何。

小记丈夫冠妇人笄而不为殇。家礼男子娶女子嫁而不为殇。沙溪以为冠笄嫁娶。恐皆勿殇。尤庵以为男冠女笄皆断为殇。小记家礼既皆不同。沙溪,尤庵亦各异训。未知何从为是。

当从古礼。但今笄礼废。女子则不得不以嫁为断。

檀弓战于郞。童汪踦死焉。鲁人勿欲殇。问于仲尼。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不亦可乎云云。然则虽不冠之童子。若能早年成就。或倚仗于一世。或有功于家国。则皆当推是义勿殇欤。

似然。

小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郑注云生于他国。皆不及识之。而今闻其死。日月已过则己不税服。北齐张亮云生不及者。是己未生前已没。盖生存异代后代之孙。不复追服先代之亲。二说不同。当从何说。

郑张二说皆通。如苏武胡妇之子未生。而其祖建或其诸父死而讣不至。至子生八九年或十数年之后始闻之者。亦非异事。是则张说也。或子生八九年或十数年之后。其祖若诸父死而三年已过而闻讣则郑说也。合而言之可也。

小记降而在缌小功者税之云云。

既有曾子说见檀弓。及小记文小功及降而在缌者皆税之。正服缌。依疏说不税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