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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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现就具体征收标准和相关事宜作如下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按30元/平方米执行地区: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香坊区。
按25元/平方米执行地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区、西安区,佳木斯市向阳区、前进区、东风区,大庆市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鸡西市鸡冠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城子河区,双鸭山市尖山区、岭东区,七台河市桃山区,鹤岗市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兴山区。
按20元/平方米执行地区:哈尔滨市阿城区、尚志市、五常市、方正县,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牡丹江市阳明区、海林市,佳木斯市郊区,大庆市大同区,鸡西市麻山区,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宝山区,伊春市铁力市,七台河市新兴区、茄子河区,鹤岗市东山区。
按17元/平方米执行地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呼兰区、依兰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龙江县、依安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讷河市,牡丹江市林口县、宁安市,佳木斯市桦川县、汤原县、富锦市,大庆市肇源县、肇州县、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鸭山市集贤县,伊春市原所辖区,七台河市勃利县,黑河市嫩江市、北安市、五大连池市,绥化市北林区、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庆安县、明水县、绥棱县、安达市、肇东市、海伦市。
按15元/平方米执行地区:牡丹江市东宁市、绥芬河市、穆棱市,佳木斯市抚远市、同江市、桦南县,鸡西市鸡东县、虎林市、密山市,双鸭山市友谊县、饶河县、宝清县,伊春市嘉荫县,鹤岗市萝北县、绥滨县,黑河市爱辉区、逊克县、孙吴县,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
二、不提高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
四、伊春市按照国务院批复全面完成行政区划调整后,伊美区、乌翠区、友好区、金林区、汤旺县、丰林县、大箐山县、南岔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17元/平方米执行。
五、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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