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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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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6〕40号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本作品收录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5期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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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我省大力实施“五大规划”发展战略、着力构建“龙江丝路带”的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着力传承黑龙江历史文明,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遍布城乡的文物保护网络,全省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全面排除,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有效落实,保存状况明显改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到位,保存状况基本稳定。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管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展示与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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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及时核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省不可移动文物地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和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推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严格落实“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保管机构)要求,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防止因养护、维修不当造成破坏。简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程序,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着力加大我省长城遗址、渤海上京遗址、金上京遗址、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等大型遗址保护力度,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做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

(二)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凡涉及文物保护内容的基本建设项目,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各地要将文物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的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快推进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建立全省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的珍贵文物,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为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和柜架囊匣,完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

(五)加快推进博物馆建设。加快完成省博物馆新馆建设,推进牡丹江市博物馆、七台河市博物馆、大兴安岭地区博物馆建设。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推进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高校博物馆和工业遗产博物馆建设,形成一批具有鲜明行业和地域特色的博物馆群。完善博物馆管理机制,加快理事会制度建设,建立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建立健全博物馆陈列展览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省级博物馆与基层博物馆借展、联展、巡展合作机制。加强博物馆藏品征集和管理,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征藏工程,丰富基层博物馆馆藏品数量。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支持和指导群众自治组织依法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等内容。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制定文物认养等鼓励措施,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使用权。

三、推进文物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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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对公众开放,培育以博物馆和文物旅游为主的精品旅游线路,加大文物旅游纪念品开发力度,科学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量。实施文物资源共享工程,加大信息开放力度,向公众提供一批重要文物藏品信息资料,以及分类检索、查询等服务。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品开发经营试点,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带头和产业拉动作用的开发项目,打造一批文博文化创意品牌。创新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精品文物、精品展览数字制作与推广,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二)加强文物交流与合作。加强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重点开展对俄文化交流,积极举办互展、论坛、文化遗产保护、考古研究与科技合作等活动。实施智慧博物馆项目,推广建设生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以及文物影视节目、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促进文化遗产领域交流合作的网络化建设。

(三)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制定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的政策措施,满足公众基本文物收藏鉴赏需求,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文物经营活动,健全文物经营资质审批和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制度,加强联合监管。拓宽文物流通渠道,规范古玩旧货市场文物经营管理工作。省文化部门负责制定规范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的指导性文件和规程,规范文物鉴定活动。建立涉案文物鉴定机构,制定涉案文物鉴定程序规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大文物鉴定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四、加强文物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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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文物保护配套法规。适时开展《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推进大遗址专项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立法进程,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普法宣传,将文物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和各地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深化文物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主题活动,加大文物法律法规普及力度。

(二)强化文物执法工作。各地要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强化文物执法职责和执法力量,科学合理划分不同层级的文物管理和执法职能,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加强文物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畅通文物违法案件举报渠道,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文物执法的科技支撑水平。各级文物部门要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采取委托方式执法的,要加强对委托执法机构的监管。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建立由文物、公安、住建、国土资源、环保、旅游、宗教等部门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文物资源密集、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区,特别是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重点大遗址地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公安执法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要严厉逐级追责,并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建立健全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文物保护和文物执法工作年终绩效考核制度、终身追究制度,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建立文物违法行为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文物保护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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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将文物安全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或综合治理体系,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即“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强化主管部门职责,逐级落实文物管理单位责任主体。建立完善各地政府牵头,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机制,形成有效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的合力。农垦、森工、铁路部门要明确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职能。切实降低文物安全风险,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基础。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作用,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改变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的单一格局,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落实保护资金。

(三)加强队伍建设。制定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培训计划,通过定向培养、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重点加强拔尖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不断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选优汰劣、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完善人才奖励机制,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充分发挥各类专业人才的作用。加强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解决基层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投入、编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四)加大宣传力度。围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博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了解我省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相关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参观学习活动,充分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开设专题、专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各类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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