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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京01行初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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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SJZXX20230301509

工信复补字〔2023〕第50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3)京01行初660号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2024)京行终345号

原告李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 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金壮龙,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琦,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 简称工信部)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法 定期限内向被告工信部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典诉称: 2023年5月18日,原告在天津市通信 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局)官网首次签收办件编号为 “TJSJZXX20230301509”的举报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 复),并及时向被告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2023年5月 29日,被告针对该案向原告作出工信复补字〔2023〕第501 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 要求原告“补正载明以下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你为 涉案手机号码机主的相关证据”“接到本通知书后于10日 内补正申请材料”。因案中受害号码以快递寄送方式入网, 运营商未提供入网合同。原告咨询名下涉案号码的归属运营 商是否可调取入网底单。2023年6月9日,江苏南京移动以 10086来电答复,称官网“电子工单查询”中近期所办理的 业务单已载有原告的姓名、身份证号、实名手机号,足以证 明原告是该号码的实名制机主。同年6月10日,原告将《补 正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明材料(案发当月账单、电子发票、 业务单)寄给被告,运单号SF1429000540791,6月16日11: 53签收。本诉讼未超出诉讼时限。本案《补正行政复议申请 书》于2023年6月16日送达被告后,原告未收到行政复议 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文书,故应认定行政复议审查期 间为2023年6月17日至26日,默认受理期间为2023年6 月26日至8月25日。本诉状(初稿)在2023年9月6日 之前首次寄往人民法院,可证明原告未怠于行使诉权。综上, 原告诉讼请求为: 1.确认被告未作出针对涉案答复的行政复 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工信部辩称:一、被告未收到原告补正行政复议申 请材料,应视为原告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九条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 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 政复议申请。......”原告起诉被告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 为违法的前提是被告已收到原告提交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 材料,本案中,原告通过顺丰“快递”方式向被告提交材料, 其提交的快递运单详情显示的签收信息为“代签收(门口)”, 代签图片显示该“快递”被放置在门口的物品架上,但无法 从该物品架的图片中辨识出是否有原告的快递,且该物品架 用途是存放私人物品,不具有被告接收文件的作用;同时, 快递运单签收底单显示的签收方式为“已按要求放置于<门 口>” ,未经过被告的有效签收。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 告已收到原告补正行政复议申请,被告视为原告放弃行政复 议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述 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二、原告 提交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方式不合法,不能视为有效补 正。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书面申 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四条以 及第六章关于“快递业务”的规定,“邮件寄递”是邮政企 业经营的业务,其与“快递”业务有别。本案中,被告通过 网站公布的“行政复议办事指南”中已明确告知行政复议申 请接收的方式为“邮寄接收” ,原告通过顺丰“快递”方式 向被告提交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被告 已明确公示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方式,不能视为原告已经有 效提交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综上所述,被告未收到原 告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视为原告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原告所提诉讼不具有可保护的诉讼 利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 诉。

经查: 2023年5月24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复 议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为天津市局,复议请求为: 1.确 认天津市局拒绝对“天津恒诺鑫科技有限公司(短信端口号: 10683863)冒充律所实施电信诈骗、钓鱼诈骗的实施”立案 调查的行政行为违法;2.确认天津市局未积极将已掌握的违 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3.撤销天津市局 2023年3月21日作出的涉案答复; 4.责令天津市局重新处 理原告举报事项。同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补正通 知书,内容为:原告对天津市局作出涉案答复不服提起的行 政复议申请,被告已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经审查,被 告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 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 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请原 告补正载明以下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为涉案手 机号码机主的相关证据。请原告接到本通知书后于10日内 补正申请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 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于同年5月30日向原告邮寄补正通知书,原告于次日 签收。后,原告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以顺丰快 递的形式寄给被告,运单号为SF1429000540791,运单物流 信息显示签收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 ,签收方式为“已 按要求放置于<门口>”,签收图片显示放置地点为门口的物 品架。原告认为被告收到补正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 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又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 申请的证据。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不论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补正申请 材料,都应当按照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地址、联系方式邮寄。 不准确的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 也影响行政机关正常的文件签收秩序。

本案中,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 申请指南”中已明确行政复议申请寄送的方式为“请通过 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原 告通过顺丰“快递”方式向被告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寄送方 式不符合上述要求,且顺丰速运邮单上虽然显示已签收,但 签字处并不能显示代收人的姓名,因此并不能证明被告复议 机构签收了该邮件,亦不能推定证明被告复议机构收到其补 正申请材料。此外,结合被告机关收发室的设置及其日常工 作模式,也不足以认定被告收到了原告邮寄的补正申请材 料。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复议职责的诉 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

综上,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不符 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 典。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柳适思
何君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李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