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中华民国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条规定:“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第三条规定,各机关发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质,称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本分类有以下4个子分类,共有4个子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