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中华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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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中华民国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条规定: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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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中华民国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条规定: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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