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分类:中华民国法律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中华民国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条规定: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外部链接

[编辑]

子分类

本分类有以下16个子分类,共有16个子分类。

分类“中华民国法律”中的页面

以下3个页面属于本分类,共3个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