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6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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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德三年奏准凡設內外衛所倉,每倉置一門,榜曰 「某衛倉。」三間為一厫,厫置一門,榜曰:「某衛某字號厫。」 凡收支,非納戶及關糧之人不許入。每季差監察御 史、戶部屬官錦衣衛千百戶各一員,往來巡察各倉 門。以致仕武官各二員,率老幼軍丁十名看守,半年 更代。倉外置冷鋪,以軍丁三名巡警在外倉。都、布、按 三司設關防,巡按御史點視。凡軍民偷盜,官吏斗級 通同者,正犯處斬,仍追所盜糧入官,全家發邊遠充 軍。給家產一半,賞首告者同盜。能首者免本罪,亦給 被首告者家產之半充賞。其攬納虛收,及虛出通關 者,罪同「偷盜。」

宣德三年、令在京各衛、添設經歷一員、監收支糧。其 內外衛所倉。俱令各衛首領官與倉官專管。罷軍職 管糧

三年,令推陞郎中、員外郎及御史、長史等官六員為 各部侍郎,分投總督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山西 等處布政司并南、北直隸府、州、縣,徵收稅糧。

宣德四年,榜諭各倉,「凡收支糧草官吏人等,有折收 金銀并攬納偷盜者,許諸人首告,或拏送法司。正犯 處斬,仍追原物入官,家屬發邊遠充軍。首告者賞鈔 五十貫。」

德州常盈二倉,宣德五年建。今二十八厫, 凡倉糧收支。「宣德五年,令在京各衛倉每厫置牌一 面,開所收糧數,并部運官吏、旗軍、糧長、納戶及收糧 官攢、斗級、姓名於上掛《厫門》,以便點閘。」又令各處軍 民運糧到京,赴戶部告判,該司徑送本部委官處定 厫收受,轉行該衛,用印信下帖,發該倉收納。 宣德六年,令添置北京及通州倉。

六年,令南京及淮安、徐州、臨清各倉實收通關戶部 刊印。仍置號簿,編寫「內外」字號,用半印空填年月,每 年量印幾千道,并外號簿,發監收官執掌,眼同該倉 官攢查明填寫實收米數,給付納戶原籍官司告繳, 比對查考。

六年,改蘇、松、嘉、湖等府、縣治農通判、縣丞等官為「管 糧官。」

令「蘇松、常、鎮、嘉、湖六府添設通判一員。每縣添設縣 丞一員,催徵稅糧。」

新太倉「七衛,宣德七年設裕陵衛倉、茂陵衛倉、康陵 衛倉、義勇前衛倉、大寧前衛倉、富峪衛倉、會州衛倉、 海運倉六衛,宣德年間,即舊海之地設泰陵衛倉、永 陵衛倉、忠義右衛倉、寬河衛倉、燕山左衛倉、義勇後 衛倉。」

七年,令:法司「犯贓徒流雜犯死罪官吏人等,有力者 編充通州各衛倉斗級。如官攢軍斗人等有偷盜虛 出等弊,許首告得實放免,仍賞鈔一千貫。若通同偷 盜作弊者,加以重罪;逃走者,發口外充軍。」

七年題准、山西司添設郎中一員,總理大同糧儲。 宣德八年、添設萬全都司都事一員,提督所屬衛所 倉

「宣德九年,差御史一員巡視在京倉。」一員巡視通州 倉。

宣德十年、令南京錦衣虎賁左右、及鷹揚等四衛空 閒倉厫。戶部委員外主事二員監督。各該衙門銓撥 倉官三十一員、攢典三十二名、軍斗一百六十名、均 派各倉收受糧斛

「宣德十年、令戶部郎中、主事、分管各倉場糧草。」三年 更代

凡倉厫建置。宣德十年,令天下衛所倉并屬府州縣。 惟遼東、甘肅、寧夏、萬全沿海衛所無州縣,去處仍舊。 正統元年定通倉名。在新城內者為「大運中倉」、東倉。 舊城內者為南倉、西倉

元年,改陝西行都司、甘州中等一十三衛所倉隸陜 西布政司,令布、按二司堂上官輪流監督收放。 元年令「各司府州縣無軍衛去處,倉厫收糧不及一 千石者,官攢斗級裁革。」

又令各處倉收糧不及五千石者,「管糧官裁革。」 又令陜西巡撫都御史提督各邊倉糧,巡按御史巡 察取回提督主事等官。

又令添設陝西按察司僉事一員,專管收糧。

正統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後復添設員外郎 一員、職專修倉、仍以堂上官提督。後又差內臣、及戶 部管倉堂上官提督

正統初,令南京戶部侍郎一員,「總督各倉場糧草。 又令南京六部推選郎中、員外郎、主事共六員,各衛 倉四員,應天等六衛倉一員,直隸鳳陽府倉一員,監 督收放。」

二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僉事一員,巡督邊儲。

又添設主事一員、提督固原、靖虜衛廣盈倉糧。 二年、令各府倉收糧四十萬石以上者、添設管糧同 知、或通判一員

正統三年、令戶部侍郎一員、同內官、總督在京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