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行 字 第 八 号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一日
令各级政府
兹决定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各等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
国民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与镇压广大人民的反抗;人民要的法律,则是为了保护人民大众的统治与镇压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反抗。阶级利益既相反,因而在法律的本质上就不会相同。
不要以为国民党法律,也有些似乎是保护人民的条文,因而也就值得留恋。要知道国民党统治阶级和世界各国资产阶级一样,为着缓和劳动人民的反抗,不能不假装“公正”,掩蔽其阶级专政的实质,这是老虎的笑脸,其笑脸是为着吃人。
不要以为新法律尚不完全,旧法律不妨暂时应用。要知道这是阶级革命,国民党反动统治阶级的法律,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枷锁,现在我们已经把这枷锁打碎了,枷锁的持有者——国民党的反动政权也即将完全打垮了,难道我们又要从地上拾起已毁的枷锁,来套在自己的头上吗?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甚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澈底地全部废除国民党反动的法律。人民的法律已有了解放区人民相当长期的统治经验,有的已经硏究好,写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里;有的正在创造,各级司法机关办案,有纲领、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照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办理。应该肯定,人民法律的内容,比任何旧时代统治者的法律,要文明与丰富,祇须加以整理,即可臻于完备。
旧的必须澈底粉碎,新的才能顺利长成。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司法工作者要和对国民党的阶级统治的痛恨一样,而以蔑视与批判态度对待国民党六法全书及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用全副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硏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此令后,须深入讨论,幷将讨论结果及意见报府,如有疑问,本府当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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