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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239



空站及设备之使用所须缴纳之费用。

(二)缔约此方,或缔约彼方之代表,或缔约此方所指定之航空组织,向缔约彼方领土所输入或在其航空器上所携带之燃料、滑润油及配件,而专为供缔约此方航空器所使用者,关于缔约彼方对其所征课之关税、检查费或其他费用,应给予不低于对从事国际空运之本国航空组织或最惠国航空组织所给予之待遇。

(三)凡经营同意之业务之航空器及留在此项航空器内之燃料、滑润油、配件、经常设备及航空器材之供应品,在缔约彼方领土内,纵使该项供应品系该项航空器在该缔约彼方领土内所使用者,仍应免交关税、检查费或类似之税费。

第五条

缔约此方所发给或确认为有效及现仍有效之适航证书、胜任证书及执照。缔约彼方为经营同意之业务之目的,应承认其为有效;但缔约此方得就其领土上之飞行,保留拒绝承认缔约彼方或任何其他国家对该缔约此方之国民所发给之胜任证书及执照之权利。

第六条

(一)缔约此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空之航空器之进入或离去其领土,或关于此项航空器之在其领土内经营及飞航之法律规章,应不分国籍,对于缔约彼方之航空器亦予适用;并应由该项航空器于其进入、离去或留在该缔约此方领土时遵守之。

(二)缔约此方关于航空器内乘客、航员或载货进入或离去其领土之法律规章(例如关于入境、报关、移民、护照及检疫之规章),应于缔约彼方指定之各航空组织之航空器所在乘客、航员或载货留在缔约此方领土时,适用于该项乘客、航员或载货。

第七条

缔约此方遇有缔约彼方所指定之航空组织,不以其主要所有权及有效管理权归诸缔约任何一方之国民,或该航空组织不遵守本协定第六条所指之法律规章,或不履行依本协定及其附件而给予权利之条件

No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