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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47


8.过渡委员会之费用应自联合国为此专设之经费内提供之,因此委员会应与联合国之负资当局作该方面之必要部署,倘此项经费不敷应用时,过渡委员会得接受各国政府之垫款。此等垫款将来可自各该政府应向本组织缴纳之会费项下扣除。

9.执行秘书应编制下列预算槪算,由过渡委员会审核道过之:

一.自委其会成立之日至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内之预算槪算,

二.此后必要时各期间之预算槪算。

10.过渡委员会应就其各项工作情形向卫生大会第一届集会提出报告书。

11.过渡委员会应自卫生大会第一届集会决议解散之时起停止存在,届时委员会之资产与纪录以及不可或缺之办事人员应移转于本组织。

12.本办法应自本日起对一切签字国发生效力。

下列各代表秉其各本国政府正式授予签字之权,谨签字于中.英.法.俄.西.同一作准之五种正式文字之文件,以昭信守。

公历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订于纽约市

No.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