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或第(四)项做出的法律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请输入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年份=2000年|X}}的形式。

  • “年份=2000年”只是举例用。若是不同时期的法律并列展示的页面,请勿填写年份。
  • “X”只是举例用,是用于分类索引的拼音字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监察法),可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