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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锦绣山太阳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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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锦绣山太阳宫法
2013年4月1日
译者:Gminky(朝→日)、CreeperDigital1903(日→汉)
*制定
    • 主体102(2013)年4月1日 最高人民会议法令第十号
  • 改正
    • 暂未修订
  • 本文转译自日语维基文库,原始翻译者为Gminky。

第一章 锦绣山太阳宫是主体的最高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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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锦绣山太阳宫主体最高圣地
本法有助于确保锦绣山太阳宫作为全朝鲜民族的太阳的圣地永存于世,万古流芳。

第二条 锦绣山太阳宫是领袖永生的大纪念碑。
伟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将在锦绣山太阳宫如生前一样得到永远拥戴。

第三条 锦绣山太阳宫是朝鲜民族尊严的象征。
国家确保人民以无限的自豪感珍惜和保卫锦绣山太阳宫这一民族尊严的象征。

第四条 锦绣山太阳宫是民族繁荣的万年遗产。
锦绣山太阳宫作为全国、全人民及全民族的工程,国家有义务将之建设得更为雄壮且完美。

第五条 锦绣山太阳宫是民族永远的太阳的圣地。
国家确保锦绣山太阳宫作为朝鲜民族的永远的圣地世世代代熠熠生辉。

第六条 锦绣山太阳宫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誓死保卫锦绣山太阳宫。

第二章 锦绣山太阳宫的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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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如生前一样崇敬伟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是全体人民坚定不移的意志,是崇高的道德义务。
国家将锦绣山太阳宫的永久保存作为最重要、最优先的工程处理。

第八条 国家组织锦绣山太阳宫永久保存委员会,并配备有关机关的负责干部。
锦绣山太阳宫永久保存委员会就锦绣山太阳宫永久保存相关之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并采取措施。

第九条 锦绣山太阳宫的永久保存即对永生厅的永久保存。
国家尽最大可能永久保护永生厅。

第十条 确保永生厅合乎技术指标是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的基本任务。
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须确保永生厅的温度、湿度、照明和卫生符合标准。

第十一条 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应当直观保管伟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曾被授予的勋章、奖章及荣誉称号证书,并以原貌安全地展示和保存。
有关机构须定期开展有关勋章、奖章、荣誉称号证书原状保存的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 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须原状保存伟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使用的列车。
列车原状保存的相关技术工作由有关铁路运输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须原状保存伟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使用的车辆。
车辆原状保存的相关技术工作由有关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须原状保存伟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使用的船舶与电车。
船舶原状保存的相关技术工作由有关船厂实施,电车原状保存的相关技术工作由有关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表现伟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革命活动历史的照片资料。
照片应保存在勋章室、私人物品室、宫殿外走廊等场所。

第三章 参拜锦绣山太阳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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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参拜锦绣山太阳宫,是对大元帅尽献忠诚和履行道德义务的表现。
全国人民、海外侨胞、外国人皆可于锦绣山太阳宫恭敬地向伟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表示敬意。

第十七条 锦绣山太阳宫逢国家法定节假日、纪念日及其他重要节日举行国家公祭仪式。
国家公祭仪式依既定活动规则进行。

第十八条 机构、企业和团体亦可参拜锦绣山太阳宫。参拜日期、时间及参加人数须事先告知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公民及海外侨胞应参拜立像厅及永生厅。
参拜者须向伟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鞠躬,问候,以示尊敬。

第二十条 外国人应在外务人员引导下参拜立像厅及永生厅。
外国人参拜锦绣山太阳宫,亦可依朝鲜族礼节进行。

第二十一条 访客可在锦绣山太阳宫广场致敬。
访客参拜时,须抬头仰望伟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的太阳像并给予礼貌问候,以示尊敬。

第二十二条 公民、海外侨胞、外国人到锦绣山太阳宫参拜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恭敬。

第二十三条 公民、海外侨胞、外国人在参拜锦绣山太阳宫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表评论。
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应保障公民、海外侨胞、外国人表达感情的条件。

第四章 锦绣山太阳宫的管理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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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妥善管理运营锦绣山太阳宫,是锦绣山太阳宫永久保存的重要条件。
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应尽其所能,对锦绣山太阳宫原状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及管理锦绣山太阳宫,特别设立锦绣山太阳宫特别保护区。
锦绣山太阳宫特别保护区内事宜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办理。
锦绣山太阳宫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干扰锦绣山太阳宫永久保存、管理、运营和环境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锦绣山太阳宫于每年五、六月闭馆,每周一及周五闭馆。
如周一及周五有活动举行,则闭馆日顺延或提前一日。
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须在闭馆期间和闭馆日期间对宫内建筑和设施进行集中修缮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太阳宫主体结构由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如建筑物出现损坏,应修旧如旧。

第二十八条 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应在太阳宫公园内种植更多品种优良、树形优美的树木、珍稀美丽的花卉和品种优良的地被植物,使公园花团锦簇。

第二十九条 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应当在宫植物园内有计划地种植优良树种,培育良好,创造锦绣山太阳宫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第三十条 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应遵照技术指标对轨道车、电梯、空调、冷暖风机等设施及固定物进行监督管理,不得妨碍锦绣山太阳宫宫的正常运营。

第三十一条 锦绣山太阳宫管理机构和照明机构应确保锦绣山太阳宫的室内外照明质量达标,并管理照明设备使之切合圣地特征。

第三十二条 锦绣山太阳宫的广场和公园每年定期向公众开放。
任何人都可以在广场和公园内拍照和休息。

第三十三条 禁止携带武器、枪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其他有碍太阳宫管理及运营的物品进入锦绣山太阳宫区域。

第五章 锦绣山太阳宫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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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顺利保障锦绣山太阳宫的运行是机关、企业、组织的崇高义务。
国家无条件保障锦绣山太阳宫工程所需的一切条件,并优先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有关机关和中央劳动行政指导机构应当设立锦绣山太阳宫的组织机构及管理机构。为便于锦绣山太阳宫永久保存、管理和运营,人员数量须依实际情况确定,并确保一人不落。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锦绣山太阳宫所需的电力、设备、材料、物资另行单独规划,优先安排。
国家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保证电力、设备、材料、物资按计划供应。

第三十七条 交通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民、侨胞、外国人乘坐火车、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畅通无阻地参拜锦绣山太阳宫。

第三十八条 内阁、平壤市人民委员会、人民服务机关应当保障参观锦绣山太阳宫的公民、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食宿需求,并提供必要服务。

第三十九条 设立金日成金正日基金,为锦绣山太阳宫的永久保存及及管理运营所需之资金提供保障。

第四十条 有关机构应当对锦绣山太阳宫的维护、永久保存以及保证管理和运营条件的情况进行常态化严格监管。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1]规定:
国家管理文件和时事报导、通报资料等只要无商业目的即不为著作权之对象。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定实际管辖北纬三十八度线以北)属于公有领域,不享有著作权。


  1. 原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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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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