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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联邦除依据联邦法律的授权外,不得借贷。
- 第二款 州除依据州法律的授权外,不得借贷;州法律不得授权州借贷,除非向联邦借贷,或者就此而获得联邦政府批准向银行借贷,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