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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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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州选区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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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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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百一十六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2
·
1957
第一百一十七条:州选区
为了州立法议会议员选举,应按直选议员的数量将该州划出同样数目的选区,以便每个选区能选出一名议员;而该划分工作应按
附件十三
之中的规定来进行。
[
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原文字句“应按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四款所规定的方式”改为“应按附件十三里的规定”。——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32节,1962年6月21日生效。
↑
见
附件十三
第2节。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