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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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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二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5年7月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5 · 1957
如果国会根据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做出规定,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上议员,则——
  • (a)整个州应构成一个单一选区,且每位选民在上议院任何选举中的选票数应与该选举中的应填席位数相同;及
  • (b)下议院选举的选民册也应成为上议院选举的选民册;
  • (c)第一百一十八及一百一十九条应适用于上议院的选举,如同它们适用于下议院的选举。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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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