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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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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委员会报告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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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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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四十六A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76
·
1957
第一百四十六条:委员会报告
第一款 适用本篇的每个委员会应向国家元首提交其活动的年度报告,并应将各报告的副本提交给国会两院。
第二款 公共服务委员会应将根据本条制作的每份报告副本送交给处于其管辖权下的各州公共服务成员的各州统治者或州元首,并应由统治者或州元首将报告副本提交给立法议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第二款
原文字句“总督”改为“州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2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见
第一百四十六丙条
第三款。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