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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48/1962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6月21日—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76 · 1963 · 1962 · 1960 · 1957
  • 第一款 本宪法所提及的适用本篇的委员会,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指的是根据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
  • 第二款 本篇“当然委员”包括部长和最高法院的法官。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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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款
    • 原文‘本篇“当然委员”包括部长、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其他法官以及总检察长。’
    • 改为‘本篇“当然委员”包括部长和最高法院法官。’——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32节,1962年6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