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5/1960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十四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
有效期:1960年12月1日—1962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第十五A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66 · 1963 · 1962 · 1960 · 1957
  • 第一款 遵循第十八条,当有任何已婚、丈夫为公民之妇女向联邦政府提出申请时,则有权登记成为公民。
  • 第二款 遵循第十八条,当有任何未满二十一岁人士由其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向联邦政府提出申请时,他父亲是公民,或者,若父亲已逝世则父亲逝世时是公民,只要联邦政府相信他平时在联邦居住、并有良好行为,则有权登记成为公民。
  • 第三款 第一款所提及有关已婚妇女,是指其婚姻已在联邦的任何现行成文法律下注册者,包括了独立日前所实行之任何法律。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原文中的“登记机关”及“该机关”字句改为“联邦政府”。——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节,1960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