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络我们
方针与指引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第十五A条:为儿童登记之特别权力
2
修正案记录
开关目录
翻译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5A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翻译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打印版本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
第十五A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十六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2
第十五A条:为儿童登记之特别权力
遵循
第十八条
,在认为有必要时,联邦政府可在任何特别的情况下让任何未满二十一岁的人士登记成为公民。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新增第十五A条。——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2)第3节,1962年10月1日生效。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