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1960
外观
← | 第十五A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 第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 有效期:1960年12月1日—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
第十六A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3-2 · 1963-1 · 1960 · 1957 |
- 遵循第十八条,任何在独立日以前出生于联邦、已满十八岁的人士有权向联邦政府提出申请,以登记成为公民,只要他让联邦政府满意——
- (a)他在该申请日期前的七年内已经在联邦居留,其居留时间总计不少于五年;
- (b)他有意在联邦永久居留;
- (c)他行为良好;及
- (d)除独立日后一年内申请者外,他拥有基本的马来语知识。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原文中的“登记机关”及“该机关”字句改为“联邦政府”。——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a)及(b)段,1960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