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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1D/1963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一百六十一C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A篇:婆罗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D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六十一E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3
尽管有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婆罗洲任何一州的宪法仍可以增加规定,使州立法机构不得通过任何条例,对在穆斯林之间传播者的宗教学说或信仰加以控制或限制,除非该条例在立法议会二读或三读或两者都以特定多数同意通过,但不是高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之特定多数。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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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D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65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