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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5/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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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第一款 遵循第四款,第七篇不得在1959年1月1日之前或者依据联邦法律可能规定的较早日期之前生效。
  • 第二款 在第七篇生效之前,《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的第十一篇和附件三、四、五的规定应继续有效,但应进行以下调整,即:
    • (a)对马来属邦或海峡殖民地的引用应被解读为对一个州的引用;
    • (b)对最高专员和最高专员在行政议会的引用应被解读为对国家元首的引用;
    • (c)对海峡殖民地政府的引用应被删除;以及
    • (d)对海峡殖民地行政议会的引用应被解读为对一个州行政议会的引用。
  • 第三款 在第七篇生效之前,根据本宪法(包括第七篇)由统一基金承担的任何款项应由联邦的收入承担,并应按照本款的规定支付而无需联邦法律进一步授权。
  • 第四款 无论第一款所述如何,第七篇的下列规定应在独立日开始生效,即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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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