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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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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
第二十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二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若有任何新领土依第二条获联邦接纳,则国会可通过法律,决定谁人将因为他与该领土之关系,而在某个日期或若干日期成为公民。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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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