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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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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B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三十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直到国会另有规定,附件二第三部所含的附加条款就本篇而言应具有效力。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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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原文中增加“第三部”字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4(1)(b)段,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