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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3C/1964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四十三B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三章:行政机构
第四十三C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至今
第四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4
  • 第一款 首相可依自己所需任命某一数目的政治秘书。
  • 第二款 依本条文所任命之政治秘书——
    • (a)不一定是国会两院的议员;
    • (b)可以随时辞职;
    • (c)遵循(b)项,政治秘书应持续任职直到首相终止其任命为止;
  • 第三款 第四十三B条第四款的对于政务次长之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政治秘书。
  • 第四款 政治秘书的职务、职责以及薪酬应由内阁决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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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第四十三C条。——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第5(1)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