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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国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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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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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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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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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C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四十五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四十四条:国会的组成
联邦的立法权归国会所有,国会包括了国家元首和名为上议院及下议院的两个议院在内。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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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文未曾修改)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