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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9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五十八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九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六十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3 · 1957
  • 第一款 国会各议院的每一位议员在就职前应在议院主持者面前以附件六所列的形式宣誓并签署,但议员可在宣誓前参加上议院主席或下议院议长的推选。[1]
  • 第二款 如果一名议员在选举之后首次会议的六个月后或者在议院所允许的更长时限内仍未就职,则他的议席将成为空缺。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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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款
    • 原文字句“三个月”改为“六个月”。——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1节,1983年12月16日生效。


  1.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A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