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2/1993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七十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五篇:州
第七十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
有效期:1993年3月30日至今
第七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 1971 · 1957
  • 第一款 任何一州的立法议会的任何议程的有效性均不得在任何法庭受到质疑。
  • 第二款 任何人在任何州立法议会或其下任何委员会参加议程时,就其所说的任何内容或所投的任何票,皆不得被带上任何法庭进行任何法律诉讼。
  • 第三款 任何人在任何州立法议会授权下所发布的任何内容,皆不得被带上任何法庭进行任何法律诉讼。
  • 第四款 第二款不适用于被指控触犯了国会根据第十条第四款通过的法律之下的罪行、或触犯了1948年煽动法令(15)以及[注 1]1970年紧急状态(必要权力)第45号条例(P.U. (A) 282/1970)修正所规定的任何罪行。
  • 第五款 无论第四款的规定如何,任何人在任何州立法议会或其下任何委员会参加议程时,就其对任何州统治者所说的任何话,皆不得被带上任何法庭进行任何法律诉讼,除非,他主张废除该州统治者的州宪法地位。



注:
  1. 1970年紧急状态(必要权力)45号条例(P.U. (A) 282/1970)已随着本宪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七款的效力于2012年6月21日停止生效。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第五款
    • 新增第五款。——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6节,1993年3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