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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Sched.1/1957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一百八十三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附件一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附件二
修正版本:总览 · 1962 · 1957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九款】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此宣誓:本人将彻底和联邦以外的任何国家断绝关系并不再效忠于他们。本人发誓:本人身为一名真实、忠心及诚实的联邦公民将真诚地效忠于联邦中所有合法成立的机关。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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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中的字句“本人身为一名真实、忠心及诚实的联邦公民将真诚地效忠于联邦中所有合法成立的机关”改为“本人将真诚地倾一切效忠于国家元首陛下,并成为一名真实、忠心及诚实的联邦公民。”——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26节,1962年10月1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