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wiki:驻菲律宾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间有关促进渔业事务执法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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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菲渔业协议 驻菲律宾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间有关促进渔业事务执法合作协定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Facilitation of Cooperation on Law Enforcement in Fisheries Matters between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Manila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aiwan )

驻菲律宾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相互尊重、互惠与互利,借由建立机制,以促进双方渔业事务执法机关之有效合作;

根据双方各自法规以及国际法与国际实践;

爰达成了解如后:

第一条 合作范围[编辑]

一、双方依据本协定及各自法律,对涉及渔业事务相关之执法程序,应尽最大努力,透过各自有关机关提供相互合作。 二、该等合作应包括:

  (一)建立執法合作機制;
  (二)建立緊急通報機制;
  (三)建立迅速釋放機制;
  (四)任何其他符合雙方各自法律之合作方式。

第二条 避免适用暴力或不适当武力[编辑]

   雙方之有關機關在執行其漁業法及相關其他規定時,應與國際法與國際實踐一致,避免適用暴力或不適當之武力。

第三条 建立执法合作机制[编辑]

一、为建立执法合作机制,双方个同意采取下列作为:

  (一)建立特別聯繫窗口與專線;
  (二)當他方所屬漁船違反本協聽規定時,應迅速通知他方;並應通知他方有關執法機關對他方所屬漁船所採取之行動。他方應尊重通報方之通報。
  (三)提供他方對該方所屬漁船所採取行動之結果報告;
  (四)制定其他具體合作措施,包括分享執法方式與程序,以及相關法規。

二、双方应通知各自执法机关,在执行及实施渔业法规时,遵守有关不得采取包括渐进或任何其他方式体罚之国际法与国际实践,以及在执法船舶上需有清楚标志及识别。


第四条 建立紧急通报机制[编辑]

一、双方应随时更新及确认各自渔政主管机关之联系窗口及通报专线,并建立双方海巡主管机关之咱系窗口及通报专线。

二、当一双方有关机关对他方所属渔船采取执法行动时,第一方应迅速通报他方渔政及海巡主管机关有关其执法方式、执法程序及后续处置方式,方得针对该资讯做回应。

三、双方确认紧急通报系统之执行细节,包含通报时机、通报时程、通报方法及通报流程。

第五条 建立迅速释放机制[编辑]

一、双方确认迅速释放遭逮捕渔船及其船员之处理程序。

二、遭逮捕渔船之迅速释放程序 :

   (一)雙方有關機關逮捕他方所屬漁船時,地方一方應迅速通報他方該項逮捕。
   (二)遭逮捕漁船及船員於提出符合國際法及國際實踐之適當保書或其他擔保,或支付符合逮捕方有關法律罰緩後,遭逮捕漁船及船員應迅速獲得釋放。
   (三)遭逮捕漁船及其船員在扣留期間應獲得適當對待。

三、双方应通知各自有关机关遭逮捕渔船及其船员之迅速释放程序。

四、双方应彼此方想各自有关机关执法时所依循之海事、渔业、保育法规,以及法时机、程序、内涵及行动方法。

第六条 谘商[编辑]

一、双方应互相谘询以促进本协定之最大效益,包括渔业活动管理与享护计画之渔业合作之临时安排,以及各海事监督水域。双方得协议采取得以促进执行本协定需要之实际措施。

二、双方应成立一技术工作小组,由双方同意之相同人数代表所组成。

三、双方应过技术工作小组,详细决定合作计画及执行本协定所述合作领域之方法。

四、技术作小组应每年举行会议,轮流由一方主办,并由主办方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倘有需要,得由双方协议举行临时会议或谘商。

五、在技术工作小组之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举行前,议程应先经双方同意。


第七条 生效、修正与终止[编辑]

一、本协定于双方签署日后地30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或其附件得经双方书面同意予以修正。

三、任一方得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本协定。


该项终止自收受该书面通知之后6个月生效。为此,双方代表各经合法授权,爰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缮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同一做准,于西元2015年11月5日在台北签署。